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2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08084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4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訂定
發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修正發布。本辦法施行至今,部分條文規
定與實務運作尚有落差,又因運動產業規模日益擴大,對於人才需求孔急
,惟現行條文所定輔導獎助方式尚有所不足,而有修正之必要,爰修正本
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不得申請信用保證之情形,擴大得申請利息補貼之申請資格。(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為落實培植運動產業專業人才,增列定明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
    輔導規劃辦理運動產業人才職能課程。(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刪除得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上限。(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信用保證貸款之額度,增列信用保證占貸款金額之成數。(修正
    條文第八條)
五、修正有關寬限期之規定,並就獲本部信用保證後取得貸款者或向本部
    申請貸款利息補貼者,其貸款之返還方式予以定明。(修正條文第九
    條)
六、增列取得信用保證之申請單位、申請單位之負責人為災害防救受災者
    或受傳染病影響致營運困難時之協助措施。(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增列本部於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傳染病疫情發
    生時,得視災害或傳染病特性、受災或受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另行
    公告協助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修正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之審查程序及審查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五
    條)
九、增列審查作業經辦人員之免責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修正取得信用保證者之撤銷情事。(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一、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事項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學
      校、法人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