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簡報室
、研習教室、國際會議廳、室內斜坡廣場、戶外階梯廣場、好客行尞前方
廣場及客家貢獻館前方廣場。
〔立法理由〕 一、配合更名,將「苗栗客家文化園區」修正為「臺灣客家文化館」。
二、因多媒體劇場於週三至週一由本中心安排3D影片播映,不開放申請使
用。
三、為活化資產及充裕國庫,爰將研習教室、室內斜坡廣場、戶外階梯廣
場、好客行尞前方廣場及客家貢獻館前方廣場提供對外使用,並納入
本標準收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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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及保證金
收費標準如附表。
〔立法理由〕 一、收費標準所定名稱由「苗栗客家文化園區」修正為「臺灣客家文化館
」,其餘內容不變。
二、收費標準附表之場地名稱配合第二條條文修正增列研習教室、室內斜
坡廣場、戶外階梯廣場、好客行尞前方廣場及客家貢獻館前方廣場。
三、依成本分析,簡報室收費標準由新臺幣(下同)二千八佰元調整為三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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