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公字第10883001 26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客家 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為有效運用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施設備,
發揮使用功能及妥善管理,並提供各界使用場地設施
及設備,因應更名及新增申請使用場地,以活化公有財產暨充裕國庫,爰
修正收費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本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名稱更名為「臺灣客家文化館」
    ,爰修正本收費標準名稱。
二、場地得申請使用之範圍,原先簡報室、國際會議廳,除去多媒劇場,
    增列研習教室、室內斜坡廣場、戶外階梯廣場、好客行尞前方廣場及
    貢獻館前方廣場等五處。(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新增並調整附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及備註欄說明文
    字。(修正條文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簡報室
、研習教室、國際會議廳、室內斜坡廣場、戶外階梯廣場、好客行尞前方
廣場及客家貢獻館前方廣場。
〔立法理由〕
一、配合更名,將「苗栗客家文化園區」修正為「臺灣客家文化館」。
二、因多媒體劇場於週三至週一由本中心安排3D影片播映,不開放申請使
    用。
三、為活化資產及充裕國庫,爰將研習教室、室內斜坡廣場、戶外階梯廣
    場、好客行尞前方廣場及客家貢獻館前方廣場提供對外使用,並納入
    本標準收費範圍。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及保證金
收費標準如附表。
〔立法理由〕
一、收費標準所定名稱由「苗栗客家文化園區」修正為「臺灣客家文化館
    」,其餘內容不變。
二、收費標準附表之場地名稱配合第二條條文修正增列研習教室、室內斜
    坡廣場、戶外階梯廣場、好客行尞前方廣場及客家貢獻館前方廣場。
三、依成本分析,簡報室收費標準由新臺幣(下同)二千八佰元調整為三
    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