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 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公字第10500045 5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6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為有效運用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戶外場地,發
揮使用功能及妥善管理,並提供各界使用場地設施及設備,爰依規費法第
十條第一項及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
施及設備收費標準第四條規定,修正收費標準,其修正內容如下:
一、戶外場地得申請使用之範圍,刪除原條文中演藝廳前四字。(第二條
    )
二、場地收費標準本文不變,惟收費標準附表之場地名稱隨同第二條條文
    修正,說明欄:第七點之演藝廳前戶外廣場文字配合修正並說明戶外
    廣場場址。(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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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
室前廳(交誼廳)。
〔立法理由〕
刪除演藝廳前四字。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戶外設施近期陸續完成噴泉廣場、中軸廣場、好客市集
、池畔舞台等四處戶外廣場,併同演藝廳前廣場統稱為戶外廣場。

本園區場地使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立法理由〕
條文不變,惟收費標準附表之場地名稱隨同第二條條文修正,將附表中之
「演藝廳前戶外廣場」修正為「戶外廣場」,說明欄:第七點之演藝廳前
戶外廣場文字配合修正並說明戶外廣場場址。費額部分,因其設施成本與
演藝廳前廣場類同,且僅修正收費項目名稱,故不另作成本分析。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