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
室前廳(交誼廳)。
〔立法理由〕 刪除演藝廳前四字。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戶外設施近期陸續完成噴泉廣場、中軸廣場、好客市集
、池畔舞台等四處戶外廣場,併同演藝廳前廣場統稱為戶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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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區場地使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立法理由〕 條文不變,惟收費標準附表之場地名稱隨同第二條條文修正,將附表中之
「演藝廳前戶外廣場」修正為「戶外廣場」,說明欄:第七點之演藝廳前
戶外廣場文字配合修正並說明戶外廣場場址。費額部分,因其設施成本與
演藝廳前廣場類同,且僅修正收費項目名稱,故不另作成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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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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