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客家委員會客會人字第1090011055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2條,自110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前奉行政院一
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院授人組字第一0五00三0二一四一號函核定,並
經客家委員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以客會人字第一0五000一二八
六號令發布及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施行,茲為因應組織改造後,客
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承客家委員會政策,發展
客家文化並經管南北兩大園區業務,所轄臺灣客家文化館及六堆客家文化
園區,分別定位為「全球客家博物館暨圖資研究中心」及「生態博物館」
,除須兼具博物館之任務及營運外,須兼負起客家文化資源調查、傳承及
在地連結等任務,為更符合博物館實際業務運作,強化研究量能,爰修正
本規程,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更符合博物館實際業務運作,強化研究量能,修訂內部單位名稱。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第三條修正,爰修正第四條內部單位名稱,並配合實際業務運作
    需要,增列研究發展相關業務及刪除第三款並修正條文內容。(修正
    條文第四條)
三、藝文展演工作,係轉化展前研究之成果,而展示規劃與執行亦須與時
    俱進,以多元豐富的展現方式,為更符合博物館掌理事項,爰增列「
    研究」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列客家文化資源調查、蒐集、統計分析、研究、出版之規劃及推動
    業務,並依現行實際辦理業務情形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考量營運所需,文創發展、委外招商、各館及園區場域經營管理業務
    宜由同一單位規劃及執行,分別修正文化推廣組及秘書室業務職掌事
    項,另本中心各園區皆為客家文化保存之環境教育場域,透過客家文
    化與環境教育結合之研究規劃與推廣,以達文化永續發展,爰調整文
    字以符實際業務。(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六、增列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