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76100456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客家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
字第一0七000一二0五一號總統令修正公布,為落實本法第十二條之
規定,獎勵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幼兒園及各大專校院推動客語
為教學語言,爰擬具「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與名詞定義。(第一條、第二條)
二、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及申請方式。(第三條、第四條)
三、本辦法之審議組織。(第五條)
四、本辦法獎勵之標準、方式及額度。(第六條、第七條)
五、本辦法防止侵權不法事項。(第八條)
六、本辦法執行之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第九條)
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幼兒園及非學校型態之實
    驗教育者準用之規定。(第十條)
八、本辦法之施行日。(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