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1076100574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客家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
字第一0七000一二0五一號總統令修正公布,為落實本法第四條第三
項規定,爰擬具「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十
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授權依據及名詞定義。(第一條、第二條)
二、定期公告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新增名單。(第三條)
三、人民以地方通行客語為接近使用公共服務之權利,應予保障。(第四
    條)
四、客語為通行語之實施方式。(第五條至第十二條)
五、服務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之規定。(第
    十三條)
六、為落實本法客語通行語之實施,應就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政府機關(
    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執行客語為通行語相關事項成效優
    良者,予以獎勵。(第十四條)
七、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同時為原住民族地區者之實施方式及爭議處理
    。(第十五條)
八、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