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客
家委員會為強化對於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之監督與管理,並協助
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之缺漏,以適時進行修正,提升
其資通安全防護能量,爰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擬具「客家委員會所
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
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實施情形應包含之內容及提出方式。(第二條至
第四條)
三、受稽核機關之擇選及其考量因素、稽核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事項。(第
五條)
四、稽核之通知及期程調整規定。(第六條)
五、受稽核機關之配合事項。(第七條)
六、稽核小組之組成及利益迴避與保密義務之規定。(第八條)
七、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及交付時程。(第九條)
八、改善報告之提出方式及時程。(第十條)
九、本辦法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十一條)
十、委任辦理資通安全事務與保密義務之規定。(第十二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