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客家委員會客會主字第1081400199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5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以華
總一義字第一0七000八0八八一號令公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
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
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使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
告之編製有所依循,爰訂定「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計十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遵循之相關會計準則及法規。(
    第二條)
三、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會計年度及記帳單位。(第三條)
四、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及其應包含之事項。(第四條)
五、財團法人年度預算及決算編製作業原則。(第五條)
六、財務報告之定義及財務報表之種類,並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第六
    條)
七、財團法人資產負債表之內容。(第七條)
八、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之內容。(第八條)
九、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之內容。(第九條)
十、淨值之內容。(第十條)
十一、財團法人收支營運表之內容。(第十一條)
十二、財團法人淨值變動表之內容。(第十二條)
十三、財團法人現金流量表之內容。(第十三條)
十四、財團法人財務報告應揭露之附註或附表之內容。(第十四條)
十五、本準則施行日期。(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