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11300017171號令修正 發布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略以,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
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以下簡稱達標之財團法人),應依主
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同條第三項規定略以,前項之一定財
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一日院臺法長字第一一二五0一八一
七六號函,為配合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召開中央廉政委員會第二十六
次委員會會議討論事項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通過以前之政府可行作為決議,
落實揭弊保護亦為誠信經營之一環,各相關部會應於指導原則納入揭弊保
護精神,並督導達標之財團法人配合辦理。並請各相關部會應通盤檢視前
揭指導原則,是否涵蓋建立檢舉制度/管道、指派受理單位、落實保密措
施及原有權益保障等揭弊保護基本要素,倘有未足,應儘速配合修正,爰
參酌前揭來文附件揭弊者保護公版內容,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
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五條第四款。

法規異動

修正

財團法人為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及健全運作,應依下列指導原則,訂定誠
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報經本會備查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
一、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於從事業務有關行為之過程
    中,不得有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之不
    誠信行為,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等行為。
二、財團法人應依業務性質,就前款所稱其他違反誠信、不法行為,明定
    其具體範圍。
三、財團法人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制定具體誠信經營及防範不誠
    信行為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並監督執行。
四、財團法人應就第一款之不誠信行為或不法行為訂定檢舉制度,包含指
    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及相關處理程序。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
    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
    施。
五、財團法人應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及時於財團
    法人內部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
    形等資訊。
〔立法理由〕
一、依據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召開中央廉政委員會第二十六次委員
    會會議討論事項「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通過以前之政府可行作為」決議
    ,落實揭弊保護亦為誠信經營之一環,各相關部會應於指導原則納入
    揭弊保護精神。並參酌行政院秘書長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院臺法
    長字第一一二五0一八一七六號函附件揭弊者保護公版內容,增加保
    障檢舉人權益相關措施,爰修正第四款。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第五款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