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科字第11101531432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22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為強化金融機構或其所屬公會(以下合稱金融機構)辦理跨機構間快速身
分識別機制(以下簡稱金融FIDO)之安全控管,並有一致性的作業準則,
特訂定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以下簡稱本指
引)。本指引共計二十一點,重點臚列如下:
一、本指引之訂定目的,並明定金融機構辦理金融FIDO,應依各金融業業
    務試辦作業要點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請業務試辦
    ,除應符合金管會、金融機構所屬公會及周邊單位相關規定外,應依
    本指引辦理;但金融機構辦理同業別跨機構快速身分識別機制,經金
    管會核准試辦並另為規範者,得不適用本指引。(第一點)
二、本指引用詞之定義。(第二點)
三、明定金融機構辦理客戶身分核驗應採用之安全設計。(第三點)
四、明定金融機構辦理客戶註冊、註銷、異動等作業應符合之安全規定。
    (第四點)
五、明定金融機構進行FIDO驗證時,對於不同交易類型,應依其不同應用
    範圍,採用之安全設計。(第五點)
六、明定金融FIDO平臺之軟硬體設備間於不同網路型態進行訊息傳輸應具
    備之訊息安全設計及安全要求。(第六點及第七點)
七、明定金融FIDO平臺提供或使用網際網路應用系統、客戶者端電腦應用
    程式、行動裝置應用程式及透過QRCode進行資料傳輸之設計要求。(
    第八點)
八、明定金融機構之資訊安全政策、內部組織及資產管理應符合之要求。
    (第九點)
九、明定金融FIDO平臺之系統維運人員管理、機敏資料隱密及金鑰管理、
    實體安全要求。(第十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
十、明定金融FIDO作業環境之個人資料保護、營運管理、脆弱性管理、網
    路管理、系統生命週期管理、委外管理、資訊安全事故管理、營運持
    續管理。(第十一點、第十四點至第二十點)
十一、明定金融機構應盤點資訊安全相關規定,並定期進行法令遵循評核
      。(第二十一點)

法規異動

訂定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