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並配合政府鼓勵我國金融服務業及相關產業能
應用創新科技,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品質及普及化,規劃建立金融科技
創新實驗機制,對於創新實驗之特定範圍與期間內予以法律豁免與相關管
理規範,賦予金融服務業及相關產業進行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
並兼顧金融市場秩序及消費者保護。爰依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
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民事爭議處理收費
辦法」,共計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訂定爭議處理服務費之收取基準。(第二條)。
三、配合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所生之民事爭議,準用金融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團體評議),訂定其爭議處理服務
費之收取基準。(第三條)。
四、爭議處理服務費於爭議案件結案後,由爭議處理機構寄發繳款單。辦
理創新實驗之申請人應於繳款單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第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