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702744580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立法總說明

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已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五條
第二項適用第六條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
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行政院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七
日指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辦理融資性租
賃業務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並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指定辦理融資
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考量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業務性質及風險
程度與金融機構尚有差異,爰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
l Action Task Force,FATF)發布之建議及評鑑方法論,訂定「辦理融資
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
下稱本辦法)。
本辦法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於推出新產品、新業務或運用新科技前,應
    進行產品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之規定。(第三條)
四、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
    實施內容。(第四條)
五、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指派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負責協
    調監督事宜之規定。(第五條)
六、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與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
    之規定。(第六條)
七、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稽核程序之規定。
    (第七條)
八、就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依本辦法規定之執行情形,查核方式及得
    受委託之對象。(第八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