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係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歷經二次修正。茲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
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因應本條
例整併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規範,並開放電子支付機構經營國內外小額
匯兌等業務及強化身分確認機制,爰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增訂特約機構相關規定,增訂特約機構之類型與定義、身
分確認程序、徵信審核機制、交易限額及交易資料保存等規定(修正
條文第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
十四條)。
二、配合本條例整併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規範,增訂儲值卡之記名作業
身分確認程序、交易限額及交易資料保存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
十四條)。
三、參酌銀行數位存款帳戶規範,修正電子支付帳戶之分類方式,按身分
確認強度依序由高到低,區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電子支付帳
戶(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強化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增訂確認使用者提供之行動電話號
碼機制、姓名驗證程序及排除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得做為身分確認之
金融工具(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配合本條例開放電子支付機構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增訂國內外
小額匯兌交易之交易限額,並放寬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儲值金額上限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六、為利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業務之電子支付機構調整身分確認機制,增
訂過渡及緩衝期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