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火金姑(相對保證)離島永續發展貸款信用保證要 點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98)規劃字第60765 01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98年7月29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三、信用保證對象及限制
  (一)信用保證對象:
        符合貸款要點第三點規定之中小企業。
  (二)送保限制:
        授信單位於授信時,知悉企業有本基金「票信、債信異常企業移
        送信用保證注意事項」所列不得送保情形之一者,不得移送信用
        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