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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300245320號 公告修正發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4點、第6點、第8點 、第10點、第11點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並自1 0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22 7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2點;應記載事項第4點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自1 00年4月27日生效,其餘條款自99年10月2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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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300245320號 公告修正發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4點、第6點、第8點 、第10點、第11點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並自1 0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