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並使我國銀行流動性風險量化指標能與國際
接軌,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酌巴塞爾銀行監理
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發布之「巴塞爾資本協定三:淨穩定資金比率」,並
考量我國銀行業之實務作業,共同訂定「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下稱實施標準),自一百零七年起導入淨穩定資金比率。
淨穩定資金比率為長期流動性量化指標,要求銀行應有足夠之長期穩定資
金來源以支應其業務發展,以減輕未來資金壓力風險。為據以訂定適用於
我國之淨穩定資金比率計算方式,俾使銀行有一致性計算標準,金管會依
據實施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經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訂定「淨穩定資
金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下稱本計算方法說明),並自一百零七年
一月一日施行。臚列要點如下:
一、淨穩定資金比率之定義為可用穩定資金除以應有穩定資金。
二、可用穩定資金之計算係以銀行資產負債表之負債及權益項目乘以相對
應之係數,並依其剩餘期間長短及資金提供對象適用不同之係數。
三、應有穩定資金之計算係以資產負債表之資產及表外暴險項目乘以相對
應之係數,並依其剩餘期間長短及流動性高低適用不同之係數。
四、配合本計算方法說明之計算規定,訂定相關計算表格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