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臺幣存款計息方式
(一)活期性存款:
1.按日計息。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
再除以365即得利息額。
2.以自動化設備( ATM)或網路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含
假日)辦理現金、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性存款,皆應於存
入當日開始計息,當日之切換點,以17時為基礎,惟各銀行
可自行考量於17時至24時間約定切換點。
(二)定期性存款:
1.足月部分(不論大小月,例如 2月8日至3月8日為1個月)按
月計息,以本金乘年利率、月數,再除以12即得利息額。不
足月部分(即不足 1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2.前目定期存款足月部分,除得採按月計息方式外,亦得採行
按實際日數計息。惟個別銀行對其所有客戶應採行一致之計
息方式。
〔立法理由〕 依立法體例,將本點第(二)款第2目之「前項」修正為「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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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臺幣放款計息方式
(一)短期放款( 1年以內):按日計息。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
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即得利息額。
(二)中長期放款(包括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放款)
1.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以本金乘其年利率、月數,再除以12即
得利息額。不足月部分(即不足 1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
則按日計息。
中長期放款繳息期間跨越新舊兩種利率時,以新舊利率天數
佔該期總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額。
2.前目中長期放款足月部分,除得採按月計息方式外,亦得採
行按實際日數計息。惟個別銀行對其所有客戶應採行一致之
計息方式。
(三)政府放款、聯合授信案件、循環動用型之中長期放款、按月攤
還本息之短期放款等性質特殊之放款案件,得由銀行自行與借
款人議定採按日或按月計息,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依立法體例,將本點第(二)款第 2目之「前項」修正為「前目」。
二、考量政府放款、聯合授信案件、循環動用型之中長期放款、按月攤還
本息之短期放款等案件之性質較為特殊,爰增訂第三款規定該等放款
案件得由銀行自行與借款人議定採按日或按月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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