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84131號令 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立法總說明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
日訂定發布。本規則訂定時之權責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本次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
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關於維護期貨交易之秩序、公正及保護期貨交易人或委任人事項。
二、關於防止期貨交易之操縱、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生期貨
    交易人、委任人或第三人誤信等不法之行為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期貨管理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五、關於會員業務紛爭調處事項。
六、關於會員及會員代表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章程、規則等之處置事項。
七、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章程之訂定或修正,經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應
即申報本會核備。
〔立法理由〕
配合金融機構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第一項第七款「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