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 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 3條、第10條、第15條條文,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 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3年10月2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3)臺財證(一)字第42405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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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3年12月27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3)臺財證(一)字第 51730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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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4年6月1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一)字第3053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16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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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4年8月2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一)字第33478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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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5年9月5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一)字第31203號 函准備查修正發布第 3條、第5條至第7條、第10條、第12條、第15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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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5年12月31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一)字第 04145 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86年1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86)證櫃上字第165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12條;增訂第3條之1 條文,並自86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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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6年6月3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一)字第41689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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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6年11月11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一)字第78428- 1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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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6年11月2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一)字第 71635號函准備查修正發布第6條附表3、第15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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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8年 3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88)證櫃上字 第057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1及第6條附表 (中華民國88年3月9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一)字第2428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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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88年3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一)字第2 8564-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88年4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88)證櫃上字第 0760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並自公告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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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88年7月2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一)字第5 6746-1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88年7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88)證櫃上字第2119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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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88年11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三)字第 98302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88年12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88)證櫃上字第36228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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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一)字第 105073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89)證櫃上字第39232號函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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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一)字第10 6557-1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89年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89)證櫃交字第0014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12條、第15條 ;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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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89年8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一)字第63 098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89年8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89)證櫃上字第 321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之附表一及 第15條之附表五,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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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89年8月4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一)字第62 453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89年8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89)證櫃上字第2857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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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89年10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89)證櫃上字 第399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5條、第15條、第17條條文,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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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89年11月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一)字第8 4354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89年11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89)證櫃上字第420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第11條、 第13條、第1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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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90年2月2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一)字第1 07064-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0年2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89)證櫃上字第065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第06569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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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90年4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0)證櫃上字 第1414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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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90年5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一)字第1 31681號、第119561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0年6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0)證櫃上字第203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中華民國90年 6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0)證櫃上 字第203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6條之1、第12條、第15條條文,並 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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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90年6月2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一)字第1 3168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0年7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90)證櫃上字第238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5條之附表一,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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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90年8月1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一)字第1 50424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0年8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90)證櫃上字第 3097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5條條文,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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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一)字第1 5315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0年10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90)證櫃上字第3706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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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90年10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一)字第 16342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0年10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90)證櫃上字第406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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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90年12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一)字第1 69368號、第169368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0年12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0)證櫃上字第 4583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條 文,並自91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1年 1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1)證櫃交字第 00707號函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並 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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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91年1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一)字第1 04115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91)證櫃上字第069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一、二、第 6 條之附表三、附表三之一、第15條之附表五、附表八、附表八之一,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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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一)字第17 237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1年2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91)證櫃上字第 0618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 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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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91年4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一)字第00 2388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1年4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91)證櫃上字第1222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第6條之附表三、 附表三之一及第15條之附表五、附表、附表八之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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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91年5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一)字第11 7828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1年5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91)證櫃上字第 176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 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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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91年5月1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證櫃上字第1835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一、附表二、第6條之附表三、附表三之一 、第 7條之附表四、第15條之附表五至附表八、附表八之一、附表九、 附表十,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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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91年8月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1437 8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1年8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91)證櫃交字第3265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15條條文,並自公 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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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91年8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0042 0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1年8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九一)證櫃上字第337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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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91年8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139 949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1年9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九一)證櫃上字第 3458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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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91年11月4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153 826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1年11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九一)證櫃上字第4332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 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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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92年1月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0169 013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92)證櫃上字第0052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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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000 325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2年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92)證櫃債字第 029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增訂第7條之1條 文、附表四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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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華民國92年3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20102 563號函核准備查 (中華民國92年3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92)證櫃債字第06117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5條條文,並自公 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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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華民國92年5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002 173號函核准備查 (中華民國92年5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九二)證櫃上字第1435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並自92年9 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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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200025 15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2年6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九二)證櫃上字第 164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15條條 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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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華民國92年7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20133 311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2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九二)證櫃債字第 223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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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華民國92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二)證櫃債字 第2554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15條之附表4、9,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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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華民國92年9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二)證櫃上 字第2894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之附表三之二、第15條之附表五至附表 七,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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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中華民國92年10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二)證櫃債 字第2952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7條之1、第15條條文之附 表,並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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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二)證櫃上 字第3280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 年10月2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49227號函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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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二)證櫃上 字第3950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並自9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2年12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61532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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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中華民國93年2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上字 第0185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一,並自93年7月1日以後送件申請 上櫃之案件始適用(中華民國93年1月2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臺財證一字第0920162255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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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中華民國93年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上 字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之1、第13條;增訂第3條之2 、第7條之2條文及附表二之一、附表四之三、附表四之四(中華民國93 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30000372號函 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九三)證櫃交字第06839號公告自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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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中華民國93年6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 字第176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2、第7條之 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3年6月2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 3000283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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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中華民國93年8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管字 第214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7 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30130654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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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中華民國93年8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上 字第23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之附表三之四、第15條之附表五至附表 七,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7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一字第093013065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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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中華民國93年9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 字第 277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二之一、第6條條文之附表三、 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四、附表三之五、第7條之附表四、第7條之 1之 附表四之一、第7條之2之附表四之三、第15條之附表八、附表八之一、 附表八之二、附表九、附表十,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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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中華民國93年12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上 字第3705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10條及第5條之附表一,並 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03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一字第093015459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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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上字第094 00008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 1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30159526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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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4 000251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之附表三、第7條之附表四、第15條之附 表八、附表九;增訂第15條之 1條文及其附表三之九之一至附表三之九 之三,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10173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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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上字第094 000409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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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4 00058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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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4 001326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1、第7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112 36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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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4 003124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項第8款及第5條之附表一、附表二及 「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無實體發行部分),並自95年 7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一字第094014879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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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 4003264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4年1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005888號函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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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50 004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5年 2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104650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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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5 010035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一、附表二及「金融控股公司股票 櫃檯買賣申請書」(不變動公司章程修正條文之承諾書部分),並自公 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 字第09501092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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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5 010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一及「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櫃檯買賣 申請書」(無實體發行部分),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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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50 00953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5年4 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002106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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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5 0016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第5條之「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櫃檯 買賣申請書」、第15條之附表五及「上櫃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上櫃申請書 」,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12833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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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5 002462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並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 95年9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004312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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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 5003313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6條之1、第7條、第12條、第15條, 增訂第3條之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14711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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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60 0030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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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6 00041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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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6 010012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之附表1、2;除附表1之「股票櫃檯 買賣申請書、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規定,申請公司應就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自我評量後,於申請上櫃時檢附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乙 份,自 96年10月1日後始申請上櫃之公司方適用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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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7 000888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7年4月2 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1字第097001039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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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70 0341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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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8 00105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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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8 003102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13條、第1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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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9 000846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1條之1、第7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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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9 0100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之附表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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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9 04005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6條、第7條、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15條 條文之附表三、附表三之一、附表四、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三、附表 八、附表八之一、附表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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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 90201413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 年10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099005180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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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0 00201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12條條文;除第3條適用緩衝措施外 ,其餘自公告日起施行(緩衝措施:1.於100.10.01日以後送件申請上櫃 之公司,應於送件前完成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設置。2.於 100.09.30日以 前送件申請上櫃且尚未掛牌上櫃之公司,應出具承諾於 100.09.30前設 置薪資報酬委員會。3.至於 100.09.30日以前送件申請上櫃且已掛牌上 櫃之公司,應依據(或準用)「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 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中華民國100年7 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31812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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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1010039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之附表一至附表二之一;並自101 年5月1日起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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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100081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三、第7條條文之附件四及第 15條條文之附表八、附表九;增訂第3條之4條文;並自101年7月1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 100135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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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1001075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至第1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 華民國101年4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406 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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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1010073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之附表一;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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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26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之附表一及「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櫃 檯買賣申請書」;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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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200759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之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並 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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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02560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1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10042274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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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0319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3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583591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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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20100089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3條之2、第7條之1、第7條 之2、第15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適用(中華民國102年1月18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5632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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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2010033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一、附表二及第15條之附表三; 並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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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2002156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1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2年8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258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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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 10201012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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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02040043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4條文,自10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 民國102年1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200462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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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20032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 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504841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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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3 01006401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一,並自103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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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 10300158681號公告 修正發布第3條之4、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141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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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3002621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及第5條之附表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 9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35926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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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3010168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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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3010187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一,並自公告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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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3 01020952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一,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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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40000051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5條之附表一,自105年1月1日起 股票新上櫃之公司適用(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交字第103004940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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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40001953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52170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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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40100238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5條附件一,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4年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03190號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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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4040011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表四及附表九,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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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400252051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一「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並自公 告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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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400268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372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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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400293142 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附表一「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 ,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 字第1040040080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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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401020072號函修正發布附表一「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自 104年12 月1日起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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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0400305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6條、第12條、第15條條文及附表三、附 表八,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040041023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443526號公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 18日證櫃監字第 10402013342號函修正發布附件「上櫃公司私募有價證 券上櫃同意函申請書」,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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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501001362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一「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自公告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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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5000371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5年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004089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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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5 001152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3條之2、第15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 起施行(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0 125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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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500139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公告日起向本中心提出 之上櫃申請案開始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5002035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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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500312271號公告修正發布附表一,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5年10 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0407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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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 1 0600099461號公告修正發布附表三、附表四、附表八、附表九,自公告 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 0004842號函核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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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6002217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一,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6年8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600251201號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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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7000629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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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70009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一「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自公告 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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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7 001049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附表四「金融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9 條附表九「金融債券櫃檯買賣申報書」,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7年 4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10737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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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7002265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自 107年10月1日起向本中心提出 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發字第10703276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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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7011017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附表十二,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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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800506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1附表四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 民國108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44684號函准予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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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10083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一,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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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10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一,自 109年1月1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 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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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9 00528901號公告修正發布10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2月2 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4035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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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9 005578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條、第10條、第15條及第15條附件十二;刪 除第15條附件三,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13504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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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9006498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表三、第7條附表四、第 7條之1條附表 四之一、第15條附表八及附表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9月2 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585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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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0 005160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及第15條附件「上櫃公司私募有價證 券上櫃申請書」,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7884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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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0010022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一;增訂第 5條附表一之附件「公 司財務報告編製能力說明評估表」、「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能力之 說明及建議」,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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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0005514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3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 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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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0005641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一,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 4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335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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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 0005705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表三、第7條附表四、第7條之 1附表四 之一、第15條附表八、附表九,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347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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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000575311 號公告修正發布附件「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 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 第11001359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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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 006174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表三、第7條附表四、第7條之1附表四之 一、第15條附表八、附表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397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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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1006227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0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 國111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3899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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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 0053589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三、第15條附表八,並 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 第11201314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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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2005422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一及附件「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櫃檯買 賣申請書」,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11015457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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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2006228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15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 國112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3808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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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 2040061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表三之一、第15條附表八之一,自公告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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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 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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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表三之一、附認股權公司債櫃檯買賣 申請書、第15條附表八之一、附認股權公司債櫃檯買賣申報書,自公告日 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 2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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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 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一、第15條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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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3010102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一,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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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3006754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7 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414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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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30079238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3條之5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 113年12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494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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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 3條、第4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 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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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401003681號公告修正第5條附表一,除修正內容敘明之適用日期外,餘自 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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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400606161號公告修正第3條之5、第12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一,自公告日起 施行(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79 2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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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 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 3條、第10條、第15條條文,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 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立法總說明

按發行公司如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下稱無面額者),依公司法第 156條
第 2項規定,其所得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至發行公司如採行每股面額非
屬新臺幣十元者(下稱面額非十元者),其所得股款高於票面金額部分列
為資本公積,其撥充股本之金額將視其面額所訂高低而有不同,因本國上
櫃獲利能力係以稅前淨利占股本之比率衡量,致股票為無面額或面額非十
元公司獲利能力之達成難易與每股面額為新臺幣十元之公司(下稱面額為
十元者)有不衡平之處。
考量發行公司採行股票為無面額或面額非十元者日增,經參採主管機關於
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對該等公司之監理規範,爰增訂本國無面額及面額非十
元公司申請上櫃之獲利能力標準,及該等公司上櫃後相關監理規範,另併
修正該等公司適用多元上櫃條件、以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申請上櫃有
關淨值不低於股本三分之二之條件,其股本應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暨修正申請上櫃公司無論面額情形均須符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
虧損。綜上,爰修正本中心十一項規章,茲將修正規章及修正要點臚列如
下:
壹、修正規章
    一、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下稱本國上櫃審查準則
        )
    二、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
        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下稱本國不宜上櫃具體認定標準)
    三、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下稱投控補充規定)
    四、金融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下稱金控補充規定)
    五、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下稱外國上櫃審查準則)
    六、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下稱業務規則)
    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下稱上櫃公司資訊申報
        辦法)
    八、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下稱上櫃產業類別劃分要點
        )
    九、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十、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十一、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
貳、修正要點
    一、上櫃審查規章
        (一)本國發行人適用
              1.增訂股票為無面額或面額非十元者申請上櫃之獲利能力
                標準,以稅前淨利占「淨值」之比率計算,且應達面額
                為十元者獲利能力標準所定比率之二分之一以上,並須
                符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稅前淨利不得低於四百萬元之條
                件。(本國上櫃審查準則第3條、投控補充規定第3條、
                金控補充規定第2條)
              2.有關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已辦理及辦理中之增資發行新股
                併入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計算而未符
                獲利門檻之不宜上櫃情事,增訂於股票為無面額或面額
                非十元者,前開「股本」以「淨值」替代。(本國上櫃
                審查準則第 10條、本國不宜上櫃具體認定標準第5點)
              3.有關「所營事業嚴重衰退」之不宜上櫃情事,明定股票
                為無面額或面額非十元者,得不適用「嚴重衰退」評估
                規定之獲利門檻調整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稅前淨利占「
                淨值」之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本國不宜上櫃具體
                認定標準第11點)
        (二)本國及外國發行人適用
              1.有關申請上櫃獲利能力標準,明定本國申請上櫃公司於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須為無累積虧損。另就外國發行
                人申請股票第一上櫃、第二上櫃及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
                賣之獲利能力標準,基於與本國發行人申請股票上櫃獲
                利條件之衡平性,爰比照規範該等公司於最近一個會計
                年度決算須為無累積虧損。(本國上櫃審查準則第 3條
                、投控補充規定第3條、金控補充規定第2條、外國上櫃
                審查準則第4條、第24條及第27條)
              2.明定股票為無面額或面額非十元者適用多元上櫃條件及
                以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申請上櫃有關淨值不低於股
                本三分之二之條件,其股本應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本國上櫃審查準則第3條、投控補充規定第3條、外
                國上櫃審查準則第4條)
    二、上櫃監理規章
        (一)增訂股票為無面額或面額非十元之上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
              證券補辦公開發行者應符獲利門檻之條件,即稅前淨利占
              淨值(即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且達面額為
              十元者所定比率之二分之一以上。(本國上櫃審查準則第
              15條)
        (二)有關股票為無面額或面額非十元之上櫃公司因經營權異動
              及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而股票列為變更交易方法者,明定其
              恢復交易之財務比率門檻係以淨值(即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之權益)替代股本,且比率折半計算,另並明定該等公司
              於經營權異動且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情事者,應於每月底
              前申報上月之自結稅前淨利占淨值(即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之權益)比率資訊。(業務規則第 12條及第12條之1、上
              櫃公司資訊申報辦法第3條)
        (三)有關上櫃公司調整產業類別其營運部門之部門利益未達年
              度決算股本百分之二者,不予調整產業類別之規定,於股
              票為無面額或面額非十元之上櫃公司,前開有關股本百分
              之二之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一計算之
              。(上櫃產業類別劃分要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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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五百萬
    股以上者,以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記載之資本額為
    準。但私募有價證券未經公開發行之股份不列入前開資本額之計算。
二、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且財務要求應符合下列標準
    之一:
    (一)「獲利能力」標準:
          1.股票為每股面額新臺幣十元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
            告,其稅前淨利占股本之比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最近
            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不得低於新臺幣四百萬元暨決算無
            累積虧損: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百分之四以上者。
           (2)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3)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三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
              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個會計年度為佳者。
          2.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目之 1所定
            股本以淨值替代,且應達所定比率二分之一以上,餘應符合
            本目之1所定條件。
    (二)「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準,同時符合:
          1.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之淨值達新臺幣六
            億元以上且不低於股本三分之二。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主要業務之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二十億
            元以上,且較前一個會計年度成長。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活動現金流量為淨流入。
三、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
    數不少於三百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
    以上或逾一千萬股。
四、公司股票應集中保管人員,將其持股總額依本中心有關規定辦理集中
    保管及屆期領回等事宜。就集中保管及屆期領回等事宜之有關規定,
    由本中心另訂之。
五、經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者。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係主辦推薦
    證券商,餘係協辦推薦證券商。
六、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掛牌
    之上櫃公司應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不得收回自辦。
七、應登錄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滿六個月以上。發行人登錄興櫃期間主辦輔
    導推薦證券商倘有異動者,發行人應由新任之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進
    行輔導,且再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滿六個月以上,始得提出上櫃之申
    請。但股票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
    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上市買賣而申請股
    票上櫃者(以下簡稱上市轉上櫃),不適用本款規定。
八、募集發行、私募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九、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十、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公司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三)應設置審計委員會。
十一、上櫃產業類別係屬食品工業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餐飲收入占其全部
      營業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發行公司,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二)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委外辦理檢驗者,應送交經衛生
            福利部、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或衛生福利部委託之機構
            認證或認可之實驗室或檢驗機構檢驗。
      (三)洽獨立專家就其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檢驗週期、檢驗項目等
            出具合理性意見書。
十二、設置符合本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規定之公司治理主管。
公營事業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規
定之限制;公營事業轉為民營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設立年限之限制。信
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者,有關前項第二款設立年限之計算,得併
計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期間。
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及保險業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應先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函,本中心始予受理,但屬上市轉上櫃者,得免提供
。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及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應依
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定辦理集中保管及屆期領回等事宜。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
事業且具市場性之評估意見(以下簡稱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者,得
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但科技事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股本三分之二。科技事業及文化創意事業之股票
集中保管及屆期領回等事宜,應依本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六款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應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其辦理股務之人員與設備,皆已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
    則」之規定。
二、其最近三年度皆無經集保結算所查核後,以書面提出改進意見,逾期
    仍未改善之情事。
本條所稱淨值及稅前淨利,係指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金額,第十條所稱淨
值者,亦同。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四項所稱股本,於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
新臺幣十元者,係指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
〔立法理由〕
一、按發行公司如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其所得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至發行公司如採行每股面額非屬
    新臺幣十元者,其所得股款高於票面金額部分列為資本公積,其撥充
    股本之金額將視其面額所訂高低而有不同,致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
    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獲利能力之達成難易與每股面額新臺幣十元
    之公司有不衡平之處,經參採對股票為無面額公司或每股面額非屬新
    臺幣十元之公司上櫃後監理標準,係以淨值替代股本且比率折半之概
    念為之,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增訂該等公司之獲利能力
    計算標準。
二、考量實務上發行公司以符合獲利能力標準申請上櫃者,多呈營運穩定
    且無累積虧損之情事,復考量本次增訂股票為無面額或面額非屬新臺
    幣十元者之獲利能力標準係以淨值替代股本,且比率折半計算,倘該
    等公司有累積虧損,將使其淨值降低,反使其更易於達到獲利門檻。
    準此,基於股票為每股面額新臺幣十元者及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之獲利能力衡平性,及以符合獲利能力上櫃之發行
    公司應係與投資人分享盈餘,而非由投資人承擔損失,爰修正第二款
    第一目之 1本文,明定申請上櫃公司均須符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
    無累積虧損。
三、配合本次增訂股票為無面額及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之獲利能力標準
    ,爰修正第六項規定,明定第十條所稱淨值之定義。
四、參酌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九項規
    定於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公司之股本定義,增訂
    第七項規定,明定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四項所稱股本,於無面額
    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係指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
    價之合計數。

公開發行公司雖合於本準則之規定條件,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本中心
認為不宜櫃檯買賣者,除有第七款至第九款情事應不同意其股票為櫃檯買
賣者外,得不同意其股票為櫃檯買賣:
一、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事者。
二、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
三、發生重大勞資糾紛或重大環境污染之情事,尚未改善者。
四、有重大非常規交易迄申請時尚未改善者。
五、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已辦理及辦理中之增資發行新股併入最近一年度財
    務報告所列示股本計算,其獲利能力不符合上櫃規定條件者。股票為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揭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以淨
    值替代之。
六、未依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或內部控制、內部
    稽核及書面會計制度未經健全建立且有效執行,其情節重大者。
七、公司或申請時之董事、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誠
    信原則之行為者。
八、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少於五人或為單一性別,獨立董事人數少於三
    人或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其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者。
九、申請公司於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已登錄為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現任董事及持股超過其股份
    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未於興櫃股票市場,而買賣申請公司發行之
    股票情事者。但因辦理第四條之承銷事宜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
    此限。
十、申請公司之股份為上櫃(市)公司持有且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於申
    請上櫃前三年內,上櫃(市)公司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
    行之股權分散行為,未採上櫃(市)公司原有股東優先認購或未採其
    他不損及上櫃(市)公司股東權益之方式者:
    (一)申請公司係屬上櫃(市)公司進行分割之分割受讓公司。
    (二)申請公司係屬上櫃(市)公司之子公司,於申請上櫃前三年內
          ,該上櫃(市)公司降低對申請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累積
          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十一、所營事業嚴重衰退者。
十二、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情況,本中心認為不宜上櫃者。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年度符合會計師受託查
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三條第二項及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務報
表相關規定第五條規定之各款重要子公司標準之一者,準用前項第一款至
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該子公司如設有監察人,其監察人亦準用第七款
規定。
公營事業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一項各款適用期間之終止日,為本中心發函通知發行人同意股票櫃檯買
賣契約日之前一日。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三條明定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之獲利能
力標準,係以稅前淨利占淨值之比率計算,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明
定於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前揭財務報告所列
示股本以淨值替代之。準此,如係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已辦理及辦理中之增
資發行新股,其股本及相關資本公積影響數應併入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之
淨值,以計算其稅前淨利占淨值之比率是否符合獲利能力條件。

股票已在櫃檯買賣之發行人,再發行同種類之新股,或發行新股權利證書
、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應在櫃檯買賣二個營
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及上傳相關文件
,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於其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但發行人有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櫃
檯買賣。
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人為股票已上市者,遇有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發行或加發時,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辦理債券
換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上市買賣事宜。
債券已在櫃檯買賣之發行人,再發行債券並申請櫃檯買賣者,至遲應於開
始櫃檯買賣日之前五個營業日,檢具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
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櫃檯買賣申報書(附表八、八之一、八之
二、九)及有關書件,向本中心申報,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但普通公司
債銷售對象僅限於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且相關證
券承銷商採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登載承銷公告者,前開申請時限至遲得
為開始櫃檯買賣日之前四個營業日。未申請櫃檯買賣者,應於發行三十日
內,檢具發行資訊申報書及有關書件(附表十、十之一),向本中心申報
。公司債價款繳納憑證亦得檢具申請書(附表十一)向本中心申請為櫃檯
買賣。
債券已在櫃檯買賣之發行人,其前已發行之債券,發行人得檢具普通公司
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櫃檯買賣申報
書及有關書件,向本中心申報,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普通公司債已在櫃
檯買賣之發行人申報普通公司債為櫃檯買賣時,其檢附債券信用評等報告
得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三及四項之文件,經本中心確認其所申報及上傳之相關文件齊全後
,公告櫃檯買賣。第一項之申報資料、普通公司債櫃檯買賣申報書、轉換
公司債櫃檯買賣申報書、交換公司債櫃檯買賣申報書、附認股權公司債櫃
檯買賣申報書、金融債券櫃檯買賣申報書或公司債價款繳納憑證櫃檯買賣
申請書,併作為原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一部份。
公開發行公司就所發行與其已在櫃檯買賣股票不同種類之股票或分離後認
股權憑證申請為櫃檯買賣者,應檢具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附表十二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不同種類股票櫃檯買賣,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本中心
得同意其股票櫃檯買賣:
一、申請櫃檯買賣股份發行總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發行股數達五百
    萬股以上。
二、依第四條規定提撥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公開銷售。
三、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股權分散規定標準。
依第六項規定申請認股權憑證櫃檯買賣者,其認股權總數應達五百萬單位
以上,並應提撥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公開銷售且符合下列股權分
散標準後,本中心始得同意其櫃檯買賣。但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就其
分離後之特別股,未符合前項規定之櫃檯買賣條件者,其分離後之認股權
憑證亦不得櫃檯買賣:
一、認股權總數未達二千萬單位者,認股權憑證之持有人應有五十人以上
    。
二、認股權總數達二千萬單位以上者,認股權憑證之持有人應有一百人以
    上。
公開發行公司就其所發行與已在櫃檯買賣股票不同種類且係屬到期以現金
贖回之股票申請為櫃檯買賣者,仍應依第六項及第七項之規定辦理,但第
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股權分散標準之規定得不適用之。
公開發行公司就其所募集發行之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附認股
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於認購、轉換
或交換為與已在櫃檯買賣同種類之股票時,應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
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文件,得免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公開銷售。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及嗣後所配發、轉換或認購之有價證券,
於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所訂限制轉讓期間內,該私募之有價證券
不得上櫃。限制轉讓期滿,應先向本中心申請核發同意函,並於據以向主
管機關完成補辦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上櫃申請。但得免依第四條規定
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
上櫃公司依前項規定向本中心申請核發同意函時,應符合下列各款標準;
經本中心檢查所送申請文件齊全,並由經理部門審查已符合規定後,函覆
申請公司:
一、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且淨值為正數者
    。
二、其獲利能力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
三、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
    報告者。如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未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
    表達之情事。
四、未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七及十二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五、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高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
    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定之持股成數者。
六、該次私募有價證券資金運用計畫已執行完成並產生合理效益者,但如
    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七、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為稅後淨利且無累積虧損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獲利能力除符合第二款規定外,其最近會計年
    度之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股本比率應較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前一會計年度為佳。但因行業景氣變化致申請前三會計年度平均數
    較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或前三會計年度平均數
    為佳,且該平均數達百分之四以上者,不受前開獲利能力限制:
    (一)辦理私募係全部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且申請同意函時,私募股
          票未轉讓,或轉讓予非內部人或關係人持有者。
    (二)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情
          事之虞,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合理改善而無法辦理公開募集,且
          亟有資金需求,經本中心同意得辦理私募,申請同意函時,私
          募股票未轉讓,或轉讓予非內部人或關係人持有者。
八、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為稅後淨利且無累積虧損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獲利能力除符合第二款規定外,其最近會計年
    度之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股本比率不得低於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
    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百分之二百。但因行業景氣變化致申請前三會計
    年度平均數不低於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或前三
    會計年度平均數之百分之二百,且該平均數達百分之四以上者,不受
    前開獲利能力限制:
    (一)辦理私募係全部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且申請同意函時,部分或
          全部私募股票轉讓予內部人或關係人持有者。
    (二)辦理私募非引進策略性投資人者。
    (三)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情
          事之虞,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合理改善而無法辦理公開募集,且
          亟有資金需求,經本中心同意得辦理私募,申請同意函時,部
          分或全部私募股票轉讓予內部人或關係人持有者。
    (四)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以下簡稱私募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者。
九、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為稅後淨損或有累積虧損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獲利能力除符合第二款規定外,其最近會計年
    度之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股本比率應達百分之六以上:
    (一)內部人或關係人參與私募,且認購價格未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
          成數者。
    (二)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未依私募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者
          。
十、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或同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上櫃之公司,未曾依
前項規定取具本中心同意函,且私募有價證券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事項經股
東會特別決議通過,依第十一項規定申請同意函時,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
,得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一、自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六年內未曾轉讓。但依法律規定所生效力移
    轉者,不在此限。
二、私募有價證券之訂價未低於參考價格或理論價格之八成。
三、私募有價證券之應募人非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
四、最近三年內依本項申請核發同意函之私募普通股股數及具有股權性質
    之有價證券得行使或轉換普通股之股數合計未逾申請時已上櫃股份總
    數百分之二十。但超限之股數經持有人協調並承諾於上櫃前全數辦理
    集中保管者,不在此限。提交集中保管之股票得領回期間及數量,準
    用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
    款有關規定」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五、自上櫃日起未曾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之營
    業範圍重大變更情事。但基於行業特性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不
    在此限。
第十二項及本項所稱之淨值、稅前淨利(損)及稅後淨利(損)係指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金額。第十二項第七款至第九款關於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
股本比率及其平均數之計算,於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
之公司改以公司年度淨值替代股本計算之,並須達各該款所定比率二分之
一以上。另第十二項第八、九款規定之非策略性投資人、內部人及關係人
,應將所持有之私募股票於上櫃前全數提交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自上櫃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領回二
分之一,其餘股票部分,自上櫃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全數領回。
於保管期間不得中途解約,所保管之股票不得轉讓或質押,保管之效力不
因持有人身分變更而受影響。
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限制櫃檯買賣者,於其限制買
賣尚未解除前,前項私募有價證券之限制轉讓期間雖已屆滿,仍不得申請
該有價證券為櫃檯買賣。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修正,併同修正第十四項,明定上櫃公司
    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於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補辦
    公開發行前先向本中心申請同意函時,本條第十二項第七款至第九款
    關於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股本比率及其平均數之計算,以公司年度
    淨值替代股本計算之,並達各該款所定比率二分之一以上。
二、按現行上櫃公司已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爰修正第十
    二項第五款,刪除有關監察人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