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由期貨商
保存,一份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查對。
前項對帳單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姓名及帳號。
二、當月所有成交交易之種類、數量、單價、日期。
三、當月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交付明細。
四、委託人在保證金專戶存款與有價證券之提存情形及月底餘額及有價證
券抵繳金額。
五、委託人之期貨交易明細、總額、交割月份。
六、交易手續、稅捐之明細及總數。
七、交易盈虧之明細及總數。
八、其他有關期貨交易之事項。
期貨商應保存對帳單年限為二年,其資料得以媒體保存。
〔立法理由〕 考量證券及期貨市場監理之一致性,爰參酌證券市場規定,修正本條文第
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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