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已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申請在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
簡稱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應按本準則所定事項與本中心訂立認購(售)
權證上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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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上櫃契約內應載明申請上櫃之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
日期、增額發行權證簡稱、增額發行權證代號、行使比例、存續期間、連
結標的、發行單位總數、發行價格、履約價格(點數)、履約期間(或日
期)、其他發行條件、流動量提供者名稱及流動量提供者報價方式。
上櫃認購(售)權證嗣後如因發行計畫內容調整或變更,其經櫃檯買賣中
心同意後之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書所載之上櫃認購(售)權證調整或
變更事項,亦視為認購(售)權證上櫃契約之一部分。
〔立法理由〕 配合主管機關開放期貨型權證,並考量指數型權證其履約指數係以點數為
單位,為涵蓋期貨型權證之適用,「履約指數」統一修正為「履約點數」
,爰酌修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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