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151 8號函修正第 11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5月2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842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7000036 9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8條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72917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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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 0970013 11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98年01月1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7年12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7006543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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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202001 81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並自102年2月20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10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1003487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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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監字第 10300011151號公告修正發 布第15條條文;並自103年6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期字第10300037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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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2003 610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即日實施(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4000817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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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2006 490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 華民國105年5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15786號函 辦理)(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502007750號函發布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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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15 000號函修正發布第 7條、第8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5條條文,實施日 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 308797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 期交字第1070001896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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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0014 360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108年5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5 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0867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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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0025 240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1836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8年8 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 10802013590號函發布實 施日期為1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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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151 8號函修正第 11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5月2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842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除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外,以前一
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五為限。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開盤至收盤前五分鐘,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成交價觸及前
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五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
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五漲跌幅度
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
價上下百分之五漲跌幅度之下限者,觸及五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
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限制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
分之十後至收盤前五分鐘,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
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
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漲跌幅度之上限,或撮
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
十漲跌幅度之下限者,觸及五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
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五。
一般交易時段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盤後交易時段第二項或第
三項規定放寬後之漲跌幅度。
前四項規定,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立法理由〕
考量本公司三階段漲跌幅限制自 105年上線迄今已運作一段時間,經彙整
國外主要交易所相同機制之最新做法、我國期貨市場實際運作狀況及市場
參與者意見等,評估現行觸及各階段漲跌幅限制後放寬至下一階段漲跌幅
限制之冷卻時間10分鐘過長,相較國外相同商品反應市場價格較不即時。
為提升價格反應效率,經彙整國際主要交易所作法後,爰將所有適用三階
段漲跌幅商品之冷卻時間參酌韓國KRX及新加坡SGX之作法,由現行10分鐘
縮短為5分鐘,並配合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