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其到期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月份,以
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之季月,共五期,同時各別掛牌
交易。各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最後交易日
為契約到期日,新到期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本公司得於交易當週一般交易時段加掛下列週到期契約(以下稱週契約)
:
一、以星期三為交易開始日,次二週之星期三為最後交易日,最後交易日
為契約到期日。但每月第一個星期三不加掛該週契約。
二、以星期五為交易開始日,次二週之星期五為最後交易日,最後交易日
為契約到期日。
本契約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與交易開
始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或本公司另有規定者,
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與交易開始日。
〔立法理由〕 為提供交易人更多交易與避險選擇,滿足市場需求,本公司得於交易當週
之星期五一般交易時段加掛以當日為交易開始日,次二週之星期五為最後
交易日之契約,且其最後交易日為契約到期日,爰修訂本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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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條第二項掛牌之週契約,應依前條第二項近月契約之履約價格間距
,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
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
除依前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並於基準指數上下百分之
三間,按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之二分之一,推出履約價格契約;本公司
並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
〔立法理由〕 配合加掛星期五到期之週契約,酌修文字,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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