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151 8號函修正第 12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5月2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842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201 824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9條,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40048704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 4年12月11日臺期交字第10402019400號函發布自104年12月2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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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00126 40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11101號函) (中華民國105年 6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2007750號函發布 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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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0014 360號函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並自108年5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5 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0867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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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1020106 1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1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1年5 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4559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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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003 140號函修正第 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實施日 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 30358583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1130003385號函,自113年12月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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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151 8號函修正第 12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5月2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842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除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外,以前一
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八為限。
本契約遇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各交易時段開盤至收盤前五分鐘成交價觸及
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八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
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百分之八漲跌幅度之
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
百分之八漲跌幅度之下限者,五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
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二。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限制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
分之十二後,遇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收盤五分鐘前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
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二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
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百分之十二漲跌幅度之上限,
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百分之
十二漲跌幅度之下限者,五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
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六。
一般交易時段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盤後交易時段第二項或第
三項規定放寬後之漲跌幅度。
前四項規定,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立法理由〕
考量本公司三階段漲跌幅限制自 105年上線迄今已運作一段時間,經彙整
國外主要交易所相同機制之最新做法、我國期貨市場實際運作狀況及市場
參與者意見等,評估現行觸及各階段漲跌幅限制後放寬至下一階段漲跌幅
限制之冷卻時間10分鐘過長,相較國外相同商品反應市場價格較不即時。
為提升價格反應效率,經彙整國際主要交易所作法後,爰將所有適用三階
段漲跌幅商品之冷卻時間參酌韓國KRX及新加坡SGX之作法,由現行10分鐘
縮短為5分鐘,並配合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