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 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3年11月1日起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21條規定不再適用(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發布,自113年12月20日起 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5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4字0204 9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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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8年7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四)字 第02903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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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3月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四)字第 00640號函修正發布第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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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7月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0)臺財證(四)字第 002546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90年7月9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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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6月1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10003 44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玖點 (原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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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10168 59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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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2年10月14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2000 418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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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2年12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2000 52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拾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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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3年11月1日起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21條規定不再適用(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發布,自113年12月20日起 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法規異動

廢止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