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投資人及外部單位查詢資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1100 0018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111年1月4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09500 54550號函公告訂定全文3點;並自95年9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8月 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中華民國93年5月10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法字第 0930113552號函暨94年4月28 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 094000073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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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0970 088139號公告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受理投資人查詢其集保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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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09800 29392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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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09900 1716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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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000 06731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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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000 11004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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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020 020981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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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 10 30024616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0條條文及附件四、附件五, 並自103年10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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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03 002999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10條條文及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六, 並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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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040 013378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條文及相關 申請書表,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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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050 019151號函修正發布附表、附件二、附件五,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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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0600 0224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3條,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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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060 014439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及附件;刪除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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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06 0024726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條文及第11條附件,並自107年1月2日 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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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1000 0000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11條條文及附件,並自110年1月5日 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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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10 002461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110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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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1100 0018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111年1月4日起實施

法規異動

修正

投資人本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以下稱申請人)或其受
託人申請查詢其本人、被繼承人之開戶參加人明細資料、有價證券及其他
投資標的異動與餘額資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親自至任一開戶參加人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告知聲明簽蓋開戶原
    留印鑑,並檢具附表所列相關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須另檢
    具簽蓋開戶原留印鑑之委託書正本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親自至本公司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告知聲明,並檢具附表所列相
    關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另須檢具委託書正本及受託人國民
    身分證正本。
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以郵寄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告
    知聲明於簽章欄加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式樣,並檢具附表所列相
    關證明文件。遺產管理人為政府相關機構者,應發函檢具法院相關證
    明文件。
四、投資人本人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申
    請者,應使用自然人憑證、證券商網路下單憑證、網路銀行憑證、晶
    片金融卡、證券暨期貨共用憑證、工商憑證等任一憑證或臺灣行動身
    分識別(TWFidO)辦理,並於本系統填具申請書及告知聲明。
五、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
    料查詢系統」申請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須上傳內政部網站申
    請之電子戶籍謄本,經本公司至內政部網站進行驗證或下載作業,或
    至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下載親屬關係資料並同意傳送
    至本公司,於確認申請人與查詢對象之法律關係且具備申請資格後受
    理。
六、繼承人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申請被
    繼承人資料者,除依第四款規定辦理外,另須上傳內政部網站申請之
    電子戶籍謄本,或輸入內政部繼承案件戶籍謄本之案件編號及授權碼
    ,經本公司至內政部網站進行驗證或下載作業,確認申請人與查詢對
    象之法律關係且具備申請資格後受理。
申請人應檢具之文件,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有其他符合法律規定之情形
,由本公司視個案審核。
〔立法理由〕
一、為擴大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之服務對象,考量國人普
    遍持有晶片金融卡,新增晶片金融卡作為投資人網路申請查詢之身分
    辨識方式,爰修訂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二、為增進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申請查詢之便利性,本公司向金管會申請
    核准成為MyData平臺之服務提供者,父母只須登入平臺同意將親屬關
    係資料傳送至本公司,本公司系統即可依欄位資料判讀法律關係,使
    網路申請作業全程自動化、資料不落地,爰修訂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三、原第五款有關繼承人透過網路申請被繼承人資料之規定,移列至第六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