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本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以下稱申請人)或其受
託人申請查詢其本人、被繼承人之開戶參加人明細資料、有價證券及其他
投資標的異動與餘額資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親自至任一開戶參加人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告知聲明簽蓋開戶原
留印鑑,並檢具附表所列相關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須另檢
具簽蓋開戶原留印鑑之委託書正本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親自至本公司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告知聲明,並檢具附表所列相
關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另須檢具委託書正本及受託人國民
身分證正本。
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以郵寄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告
知聲明於簽章欄加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式樣,並檢具附表所列相
關證明文件。遺產管理人為政府相關機構者,應發函檢具法院相關證
明文件。
四、投資人本人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申
請者,應使用自然人憑證、證券商網路下單憑證、網路銀行憑證、晶
片金融卡、證券暨期貨共用憑證、工商憑證等任一憑證或臺灣行動身
分識別(TWFidO)辦理,並於本系統填具申請書及告知聲明。
五、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
料查詢系統」申請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須上傳內政部網站申
請之電子戶籍謄本,經本公司至內政部網站進行驗證或下載作業,或
至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下載親屬關係資料並同意傳送
至本公司,於確認申請人與查詢對象之法律關係且具備申請資格後受
理。
六、繼承人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申請被
繼承人資料者,除依第四款規定辦理外,另須上傳內政部網站申請之
電子戶籍謄本,或輸入內政部繼承案件戶籍謄本之案件編號及授權碼
,經本公司至內政部網站進行驗證或下載作業,確認申請人與查詢對
象之法律關係且具備申請資格後受理。
申請人應檢具之文件,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有其他符合法律規定之情形
,由本公司視個案審核。
〔立法理由〕 一、為擴大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之服務對象,考量國人普
遍持有晶片金融卡,新增晶片金融卡作為投資人網路申請查詢之身分
辨識方式,爰修訂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二、為增進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申請查詢之便利性,本公司向金管會申請
核准成為MyData平臺之服務提供者,父母只須登入平臺同意將親屬關
係資料傳送至本公司,本公司系統即可依欄位資料判讀法律關係,使
網路申請作業全程自動化、資料不落地,爰修訂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三、原第五款有關繼承人透過網路申請被繼承人資料之規定,移列至第六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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