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30051547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38371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4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90)中 信顧字第 0420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中華民國90年4月13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6176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1000474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中華民國91年12月24日財政部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0165598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93年8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30005126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10點(中華民國93年8月17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30130710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 第094000150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點(中華民國94年3月 2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30160188號函准予備查)(原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 理守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40006724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證4字第0940133172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 信顧 字第 094000704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第12點(中華 民國94年8月22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 940129160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70009725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中 華民國97年10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700388 08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98年 3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80001805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 98年9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80007842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第15點;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 國98年9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800333303號 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99年 5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90003531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90014716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99年11月 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90008682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中華民國99年11月四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90059012號函核備)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90008766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90058089號函核備)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00001783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00004639號函核備)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 100年11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00010892號函修正發布第13點(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00046338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10051538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38106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10052035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12點(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56410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7.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10052038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52520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8.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20600204號函修正發布第 9點;並自102年12月6日起施行(中華 民國102年7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第1020023292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9.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2005302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53264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0.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30600085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投字第1030003875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1.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30050806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之附件A至附件D(中華民國103年4月 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30009490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2. 中華民國 104年2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40050165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第1030052102號函核定)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3. 中華民國 104年4月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40050635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第1040004312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4.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50051711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及附件(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第1050024280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5. 中華民國 105年10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50004733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37599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6. 中華民國 106年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600501811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51608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7. 中華民國 106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60051866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自107年1月起適用(中華民國106年 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16951號函及106年8月31日 金管證投字第1060033131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8.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03736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第11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100531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9.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80051086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2466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0.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90051062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36753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1.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00050179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76327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2.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00051592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9點、第15點(中華民國110年7月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137140號函同意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3. 中華民國 110年9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00052122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63392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4.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 112005378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8179號函同意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5.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 112005381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54788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6.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30051547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38371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個人交易管理
    (一)目的
          經手人員從事個人投資、理財時,交易行為應遵守本守則之限
          制以避免利益衝突情事之發生,並期達到業者自律目標。另為
          求公司管控之便利,亦方便經手人員申報,以個人帳戶管理做
          為公司內部控管範圍。惟經手人員未必以自己名義開立帳戶,
          為使本守則發揮其功能,對該帳戶直接或間接受有利益者亦屬
          本守則規定對象。
    (二)申報及核准應注意事項
          1.申報之經手人員範圍:
           (1)董事與監察人屬法人者(指法人董監事及以法人股東代表
              人身分擔任董監事之該法人股東):法人本身及與法人受
              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但董事、監察
              人如未參與、制定投資或交易決策,且未事先知悉公司有
              關投資或交易行為之非公開資訊及未提供投資或交易建議
              者,得出具書面聲明書(如附件 A)及檢具其關係人、利
              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他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或法
              人統一編號以替代申報。前開所稱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者
              ,不包括國內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期貨事業及保險
              公司。
           (2)負責人(自然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及基金經理人:
              A.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利
                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他人;
              B.本人之其餘二親等以內血親(包括祖父母、父母、兄弟
                姐妹、已成年子女及孫子女),得僅申報其姓名及身分
                證字號。但本人之其他二親等以內血親為外國人、未在
                我國境內居住且未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者,得
                免申報。
              C.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惟不包括國內銀行、金融
                控股公司、證券期貨事業及保險公司。
           (3)其他經手人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本人與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他人。
          2.應申報之標的:國內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具股權性
            質之衍生性商品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
            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個股選擇權及股票期
            貨。
          3.應申報標的之資料內容:
           (1)股票部分:其股票名稱、成交日期、交易別(買或賣)、
              交易股數、交易單價及總額、淨增(減)股數、累計持有
              股數;
           (2)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別(
              買或賣)、交易數量、交易單價及總額及累計持有數量等
              。
          4.申報時間及格式:經手人員於到職日起十日內,應向督察主
            管出具聲明書(如附件B)及依制式表格(如附件C)申報,
            或於交易後之次月十日前申報前一月之交易狀況,若當月無
            交易,則免予申報。
          5.經手人員為每筆個人交易買賣,應事先以附件 C制式表格報
            督察主管核准,該核准限申請之當日有效。
          6.公司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
            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於其
            所屬公司所經理基金持有某種公司股票期間,得參與公開收
            購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對該股票發行公司
            所為之公開收購為應賣人,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
            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7.經手人員除須遵守個人交易申報規定外,如擬買賣所經理之
            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使其自證券市場直
            接或間接受有利益,或對發行該股票公司為股東權之行使時
            ,須由督察主管併同一位基金經理人,檢視其決定是否符合
            投資人之利益。
          8.公司應維持適當程序,將經手人員之個人交易,與基金或全
            權委託帳戶之交易為明顯之區隔,確保經手人員個人交易係
            遵守適當程序,並保有相關證明文件。
          9.督察主管及其所管理人員之個人帳戶交易,應另由總經理指
            定其他人員予以核准或查核。
    (三)個人交易之限制
          1.經手人員如於進行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當
            日,知悉公司於同日亦欲執行同種股票及其衍生性商品之買
            賣盤,則於公司未執行或未撤回該買賣盤前,經手人員不得
            買入或賣出該項投資。
          2.經手人員除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基金經理
            人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
            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外,如知悉其個人交易將與公司所管理之
            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為同一種股票及其衍生性商品之交易買
            賣,個人交易不得於該買賣交易前後七個營業日內為之。但
            得事先獲得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書面
            批准,提早於前後二日以上買入或賣出。
          3.經手人員個人交易買入某種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
            須持有至少三十日,或於賣出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買入;但
            有正當理由時,得事先獲得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
            所指定之人書面批准,提早買入或賣出。
          4.經手人員不得以特定人身分取得初次上市(櫃)及初次登錄
            興櫃股票,以避免其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不當利益。
    (四)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業務之投資經理人買賣情形查核
          1.公司應要求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資經理人交付
            同意書授權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查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買
            賣有價證券之情形。
          2.公司應定期或視需要不定期為前款之清查。
    (五)公司應就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及依其
          權責執行公司所發行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投資決策或執行公司
          有關投資交易行為者之辦公處所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
          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公司應建立內部網路使用規範,包含設立辦公處所內部網路
            與外部網路連接之防火牆機制、不得下載未經許可之電腦應
            用程式。
          2.公司提供之資訊及通訊設備(例如:手機、平版、筆記型電
            腦或其他相類似產品)使用網路應遵守公司訂定網路使用規
            範。
          3.非公司提供之資訊及通訊設備,應事前經公司許可始得使用
            並應於台股交易時段內集中保管。公司得建立集中保管時須
            接收訊息之替代作法,且公司因替代作法提供電話機為通訊
            管道者,應於台股交易時段錄音且其錄音保存期限應至少為
            五年。
          4.前款之許可、交付或取回集中保管之資訊及通訊設備應建立
            記錄,有未交付保管之情形(例如未攜帶、請假或臨時性未
            交付保管之情形)亦應記錄原因,相關記錄皆應留存備查。
    (六)公司應就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及依其
          權責執行公司所發行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投資決策或執行公司
          有關投資交易行為者之使用視訊會議軟體訂定相關規範以防範
          利益衝突,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訂定公司使用視訊軟體辦法
          、評估前述人員使用視訊軟體之風險程度,並就高風險部分採
          適當的控管措施、制定異常通報處理機制等,具體控管措施應
          依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新興科技資通安全
          自律規範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七)違反個人交易規定之效果經手人員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守則
          個人交易申報程序之規定者,督察主管得知會其部門主管,並
          對其發出書面警告,嚴重者為停職。
〔立法理由〕
一、第六點(五)參本守則第六點其他條文調整陳述順序,條文文字未修
    正。
二、本守則第二部分六(六)增訂視訊會議軟體之控管條文,係為利基金
    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資經理人及依其權責執行公司所發行基
    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投資決策或執行公司有關投資交易行為者遵循相關
    規範,參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新興科技資通安全
    自律規範第十一條規定。
三、以下款次遞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