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票部分: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應否停止交易,依下列原
則處理:
(一)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
中心股票交易系統全日停止交易,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
業,且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
(二)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上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全日停止交易,且當日應屆給付結
算款券順延辦理。
(三)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本中心股票等價交易系統不停止交易,惟收盤後其他交
易系統均予停止。
二、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全日未停止交易時: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外之證券商正常營
業,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正常辦理。
(二)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全體或局部
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當地所有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
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與否,其應屆給付結算之款券本中
心依下列原則處理,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1.股票款項部分:
(1)受災區域內全體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價款一律責由其
受災區域外之總公司或分公司辦理。
(2)受災區域內之總公司應指定一家受災區域外之分公司
代辦給付結算。指定代辦之分公司無法完成時,本中
心得先動用該證券商已繳交之給付結算基金墊付,如
有墊付不足,則證券商得申請由本中心代墊其應付結
算代價,並於天然災害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3)證券商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本中心得動用該證券
商已繳交之給付結算基金墊付給付結算,如有墊付不
足,則由本中心墊款完成給付結算,證券商應於天然
災害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4)本中心動用證券商給付結算基金墊付給付結算,或由
證券商申請由本中心代墊其應付結算代價完成給付結
算,本中心得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其同一結算期
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中心帳戶作為擔保。
2.股票部分: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有價證券
,其帳簿劃撥給付結算部分照常辦理,待交割帳戶存券
仍有不足部分,本中心得代為辦理借券完成給付結算,
並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
券等值部分留置本中心帳戶作為擔保,或留置等值之應
收結算代價,該項擔保不適用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
(三)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上午或下午
全體或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
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與否,其應屆給
付結算款券依壹、二、(二)之規定辦理。
(四)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外之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
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致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結算
事務者,應檢具書面說明,本中心得比照壹、二、(二)
、1規定處理。
三、天然災害侵襲當日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未停止交易時,受災區域
內停止營業證券商之客戶,若至照常營業之證券商開戶,得於當
日開戶當日委託買賣。
四、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部分: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遇有壹、
一、(一)及(二)之情形者,全日停止交易,且當日應
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遇有壹、一、(三)之情形者
,下午是否停止交易或辦理給付結算事務,由櫃檯買賣證
券自營商自行決定;若櫃檯買賣證券自營商因本中心股票
交易系統停止交易無法於成交當日回報成交資訊時,應於
天然災害過後即向本中心回報。
(二)天然災害侵襲時,興櫃股票之議價買賣應否停止交易,應
準用壹、一及二有關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應否停止交易之
規定,但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
止上班時,當日下午興櫃股票之議價買賣停止交易;至其
給付結算事務是否順延辦理,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
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興櫃股票市場整併為單一板塊市場,爰刪除一般板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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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及黃金現貨部分:
準用第壹點有關興櫃股票之規定。
〔立法理由〕 同修正條文第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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