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 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5年9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員委員會(85)臺財證(三)字第52196 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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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6年6月1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三)字第3 6977號函核定修正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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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9年6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89)證櫃交字 第224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中華民國89年6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 89)臺財證()3字第2848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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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10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0)證櫃交字 第3719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中華民國90年9月2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1字第005479號函、(90)臺財證(二)字第00547 7號函及(90)臺財證()3字第00546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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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1年4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1)證櫃交字 第14171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1年4月 1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09948號函准予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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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2年4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二)證櫃債 字第 109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92證櫃債字第22654號公告自8月4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92年4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20111 65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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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2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二)證櫃交 字第15598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原 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天然災害侵襲時應否停止交 易之處理措施)(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 證3字第0920123542號函核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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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二)證櫃債字 第2265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8月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7月31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3字第092013387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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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3年3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 字第0467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3月 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3字第0930000756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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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 400257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9月2 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3字第094012817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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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 5003313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12月 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1字第095014711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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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7 003089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本案預定於98年農曆春節日後 第一個營業日上線實施,為配合電腦系統作業之修改,正式實施日期將 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 字第0970059871號函)(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70304046號公告自98年2月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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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8 000794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2 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8 年4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800164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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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000218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並自100年12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 00年8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00034094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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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01002488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10 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455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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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3002542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103年12月29日起施行(中華民國 103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300361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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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30026010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 3點,原第3點遞移為第4點,並自103 年10月27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投字第10300354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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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3003445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4年1月5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103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300510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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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0005514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0 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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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 200591671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5 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82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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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 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 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立法總說明

為持續精進興櫃股票市場,經參酌外界實務之建言,打造更友善之市場環
境,並加速企業 IPO時程,爰將興櫃一般板及戰略新板整併,使興櫃回歸
為單一板塊之預備市場,並開放本國發行人申請登錄興櫃得併送申報辦理
公開發行,且得選擇採用一般公開發行或簡易公開發行機制,以更有效集
中資源扶植企業於興櫃股票市場育成。換言之,本國發行人申請登錄興櫃
之方式,包括:1.完成公開發行程序後,已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再申請登錄
興櫃; 2.申請登錄興櫃併送一般公開發行;3申請登錄興櫃併送簡易公開
發行。另就外國發行人申請登錄興櫃應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亦得
選擇採用一般公開發行或簡易公開發行機制。
整併後之興櫃股票市場,其管理機制及交易制度則採行原一般板之機制,
包括維持原一般板之推薦證券商造市商角色與議價交易制度,且不限定交
易對象,使一般投資人均可參與。另針對本國發行人申請登錄興櫃併送辦
理公開發行者,無論係採用一般公開發行或簡易公開發行機制,其均應承
諾於登錄興櫃後六個月內完成設置獨立董事及獨立董事成員過半數之薪資
報酬委員會。又針對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採行簡易公開發行機制登錄
興櫃者,將適度強化對該等公司登錄興櫃後之監理措施。
為配合興櫃股票市場整併暨開放整併後之興櫃股票市場發行人得併送申報
辦理公開發行,且得選擇採用一般公開發行或簡易公開發行機制,爰修正
本中心24項規章,並廢止「興櫃戰略新板股票風險預告書(範例)」,茲
將修正規章及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壹、修正規章
    一、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二、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三、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規
        定
    四、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五、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
    六、對興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七、外國興櫃公司終止股票櫃檯買賣應注意事項
    八、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
        則
    九、就證券商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十、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十一、對興櫃公司「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
    十二、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十三、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範例)
    十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內部作業辦法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十五、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辦理議價買賣業務考核要點
    十六、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
    十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十八、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十九、證券商櫃檯買賣業務服務費及設備使用費收費標準
    二十、電腦交易系統與證券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
          措施
    二十一、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
    二十二、選舉投票日應否停止交易之處理措施
    二十三、興櫃股票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二十四、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貳、修正要點
    一、發行面規章
        (一)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1.配合興櫃股票市場將一般板及戰略新板整併,並採行原
                一般板之管理機制,爰調整章節架構,刪除第二章「一
                般板」及第三章「戰略新板」專章,並就現行第二章第
                一節至第六節之興櫃一般板規定,遞升章節階層調整為
                第二章至第七章,現行第四章至第六章,則依序調整為
                第八章至第十章。
              2.本次修正之重要條文內容,包括:
               (1)刪除一般板、戰略新板及合格投資人之用詞定義(第
                  4條)。
               (2)開放整併後之興櫃股票市場本國發行人得申請登錄興
                  櫃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且得選擇採用一般公開發
                  行機制或簡易公開發行機制,及就外國發行人申請登
                  錄興櫃應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亦得選擇採用一般
                  公開發行或簡易公開發行機制。另為強化對採行簡易
                  公開發行者之監理措施,明定採用該等機制者其應承
                  諾於登錄後次一年度申報股東會年報時,申報前一年
                  度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但登錄後次一
                  年度申報股東會年報時已申請上櫃或上市(不含創新
                  板上市)者,得以申請上櫃(市)應檢附之會計師內
                  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取代之。又針對本國發行人
                  申請登錄興櫃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不論係採用
                  一般公開發行或簡易公開發行機制,明定其應承諾於
                  登錄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會完成設置獨立董事及獨立
                  董事成員過半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第6條及第7條)
                  。
               (3)配合整併後之興櫃股票市場開放發行人得申請登錄興
                  櫃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且得選擇採用一般公開發
                  行或簡易公開發行機制,明定本中心受理發行人申請
                  登錄之程序與核發同意函之規範(第17條)。
               (4)刪除現行第42條至第56條之戰略新板條文規範,並配
                  合調整後續條次。
               (5)本次另併同增訂發行人產業類別之劃分,準用本中心
                  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第二點至第四點規
                  定辦理(第16條)。
        (二)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就現行申請上櫃
              條件有關發行公司須登錄興櫃股票市場滿六個月之規定,
              刪除發行公司倘屬自戰略新板轉至一般板者其登錄興櫃期
              間之計算方式,並修正「興櫃一般板」之文字為「興櫃股
              票市場」。(第3條)
        (三)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
              承銷規定:有關上櫃前公開承銷股數得扣除其先前依法提
              出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認購股數之規定,刪除其所稱「
              開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係包括登錄興櫃一般板及戰略新
              板為櫃檯買賣之規定(第6點)。
        (四)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1.修正現行外國公司申請上櫃須申報輔導或登錄興櫃股票
                市場滿六個月之規定:同(二)之說明(第4條)。
              2.刪除現行外國上櫃審查準則所稱開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
                係包括登錄興櫃一般板及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之規定(
                第7條)。
        (五)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
              1.配合整併後之興櫃股票市場,開放發行人得採用簡易公
                開發行機制申請登錄興櫃,為強化該等公司之監理措施
                ,爰明定採用簡易公開發行機制申請登錄興櫃者,其登
                錄後出具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應列入財務報告實質審閱
                之受查標的。但該等公司於本中心辦理財務報告實質審
                閱之選案時已申請上櫃(市)者,不在此限。(第 6條
                )
              2.刪除本中心對戰略新板公司財報實質審閱與定期專案查
                核之選案查核比率(第6條及第6條之1)。
        (六)對興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刪除本中心對戰
              略新板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選案查核比率(第 3條)
              。
        (七)外國興櫃公司終止股票櫃檯買賣應注意事項:有關外國興
              櫃公司終止興櫃時須收購股票一節,修正收購價格下限標
              準所稱一段期間之股票價格為成交均價,並刪除「股票價
              格,屬一般板公司者,係指成交均價;屬戰略新板公司者
              ,係指收盤價」之規定(第2條)。
        (八)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
              事項準則:刪除申請登錄戰略新板者,其公開說明書封面
              應記載相關警語之規範(第15條之1)。
        (九)就證券商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刪除援引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有關戰
              略新板之條號(第4條)。
        (十)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同(九)之說明
              (第15條及第20條)。
        (十一)對興櫃公司「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
                原則:同(九)之說明(第1點、第2點及第4點)。
    二、交易面規章
        (一)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1.配合興櫃股票市場將一般板及戰略新板整併為單一板塊
                市場,整併後之興櫃股票市場交易及給付結算制度採行
                原一般板之相關制度,爰刪除第三章「戰略新板交易及
                給付結算」專章(第39條至第56條),並將現行第四章
                至第五章依序調整為第三章至第四章,原第57條至第63
                條配合條次變更,依序調整為第39條至第45條。
              2.因應興櫃股票市場整併為單一板塊市場後,現行「一般
                板」之文字並無區別之必要,條文酌作文字調整(第 3
                條至第10條、第11之1條、第13條至第38條)。
        (二)其他規章:配合興櫃股票市場將一般板及戰略新板整併為
              單一板塊市場,其他興櫃股票相關規章名稱及條文酌作文
              字調整,相關應修正規章及條文如下:
              1.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範例)。
              2.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內部作業辦法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第2點及第3點)。
              3.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辦理議價買賣業務考核要點(第 2
                條、第3條及第5條)。
              4.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第4點)。
              5.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 7條、第33條及第34
                條)。
              6.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36條及第51條)。
              7.證券商櫃檯買賣業務服務費及設備使用費收費標準(第
                2點)。
              8.電腦交易系統與證券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
                之處理措施(第2點)。
              9.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第1點及第3點)。
             10.選舉投票日應否停止交易之處理措施(第3點)。
    三、監視面規章:興櫃股票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1.興櫃戰略新板與一般板市場整併,興櫃股票僅存議價交易方式
          ,不再採行等價成交,爰修正本要點之訂定依據,刪除援引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 92條至92條之2規定,
          及修正「本中心每日分析興櫃一般板股票之交易」為「本中心
          每日分析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交易」(第1條、第2條
          )。
        2.將「一般板」文字修正為「興櫃」(第3條、第4條)。
        3.刪除戰略新板股票交易異常標準之條文,及刪除召開監視業務
          督導會報援引戰略新板之條款,並配合調整後續條次(第 5條
          至第11條)。
    四、證券商管理: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配合興櫃股票市場整併為單一板塊,依據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
        辦法」、「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黃金現貨登錄及
        買賣辦法」等規章修正條文及「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內部作業辦
        法應行記載事項要點」法規名稱變更,修正興櫃、興櫃 -IB、開
        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之議價買賣及黃金現貨交易平台等 4項業務之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法規異動

修正

壹、股票部分: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應否停止交易,依下列原
        則處理:
        (一)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
              中心股票交易系統全日停止交易,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
              業,且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
        (二)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上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全日停止交易,且當日應屆給付結
              算款券順延辦理。
        (三)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本中心股票等價交易系統不停止交易,惟收盤後其他交
              易系統均予停止。
    二、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全日未停止交易時: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外之證券商正常營
              業,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正常辦理。
        (二)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全體或局部
              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當地所有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
              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與否,其應屆給付結算之款券本中
              心依下列原則處理,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1.股票款項部分:
               (1)受災區域內全體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價款一律責由其
                  受災區域外之總公司或分公司辦理。
               (2)受災區域內之總公司應指定一家受災區域外之分公司
                  代辦給付結算。指定代辦之分公司無法完成時,本中
                  心得先動用該證券商已繳交之給付結算基金墊付,如
                  有墊付不足,則證券商得申請由本中心代墊其應付結
                  算代價,並於天然災害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3)證券商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本中心得動用該證券
                  商已繳交之給付結算基金墊付給付結算,如有墊付不
                  足,則由本中心墊款完成給付結算,證券商應於天然
                  災害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4)本中心動用證券商給付結算基金墊付給付結算,或由
                  證券商申請由本中心代墊其應付結算代價完成給付結
                  算,本中心得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其同一結算期
                  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中心帳戶作為擔保。
              2.股票部分: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有價證券
                ,其帳簿劃撥給付結算部分照常辦理,待交割帳戶存券
                仍有不足部分,本中心得代為辦理借券完成給付結算,
                並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
                券等值部分留置本中心帳戶作為擔保,或留置等值之應
                收結算代價,該項擔保不適用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
        (三)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上午或下午
              全體或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
              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與否,其應屆給
              付結算款券依壹、二、(二)之規定辦理。
        (四)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外之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
              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致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結算
              事務者,應檢具書面說明,本中心得比照壹、二、(二)
              、1規定處理。
    三、天然災害侵襲當日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未停止交易時,受災區域
        內停止營業證券商之客戶,若至照常營業之證券商開戶,得於當
        日開戶當日委託買賣。
    四、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部分: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遇有壹、
              一、(一)及(二)之情形者,全日停止交易,且當日應
              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遇有壹、一、(三)之情形者
              ,下午是否停止交易或辦理給付結算事務,由櫃檯買賣證
              券自營商自行決定;若櫃檯買賣證券自營商因本中心股票
              交易系統停止交易無法於成交當日回報成交資訊時,應於
              天然災害過後即向本中心回報。
        (二)天然災害侵襲時,興櫃股票之議價買賣應否停止交易,應
              準用壹、一及二有關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應否停止交易之
              規定,但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
              止上班時,當日下午興櫃股票之議價買賣停止交易;至其
              給付結算事務是否順延辦理,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
              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興櫃股票市場整併為單一板塊市場,爰刪除一般板之文字。

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及黃金現貨部分:
    準用第壹點有關興櫃股票之規定。
〔立法理由〕
同修正條文第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