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量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從事業務應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49
條所定之資格條件,已具備一定之專業知識,為避免影響期貨經理事
業人力調度及業務發展,主管機關爰將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應於執行
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之規定,修正為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應於
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本公會配合修正「期貨經理事業內部控
制制度標準規範」編號 CW–22000員工訓練作業程序,將原期貨經理
事業業務員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之規定,修正為期貨
經理事業業務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
二、配合主管機關修正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60條規定,本公會配合修
正「期貨經理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編號 CW–22000員工訓練
作業程序,將原業務員不參加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
三個月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由訓練機構通知同業公會
撤銷業務員登記。修正為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
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
業務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