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5 339號公告修正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號函同意核備)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5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000 8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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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2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301035 27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1 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六字第0930154146號 函准予備查) (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自 願公開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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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4002756 1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 9月19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4013702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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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字第096180062 8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點(第4條);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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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字第098001773 3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點(前言、第1條、第 2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0980039 03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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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170186 3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點(第3條、第4 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9年5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0990013971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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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字第099180438 3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點(第5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1 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0990061919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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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180 2884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點(第1條、第4條、第5條);並自公告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00 023328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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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0 132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適用(中華民國 102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56937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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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002 146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點(第2條),並自10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3年10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30038188號函准 予備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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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5 339號公告修正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號函同意核備)

法規異動

修正

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並已將相關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充分揭露
,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
一、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其合併(個別)營業收入、合併(個別)營
    業毛利(率)及合併(個別)營業利益(率)之預測性資訊,且最近
    四季合併(個別)財務報表營業外收支淨額合計數占稅前損益合計數
    不超過百分之十。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最近期
    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列為前百分之五者,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合併
    (個別)營業收入、合併(個別)營業毛利(率)或合併(個別)營
    業利益(率),說明中長期展望之預測性資訊。
上市公司應隨時評估前述預測性資訊之達成情形,經評估有未能達成之虞
者,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前述預測性資訊已不適用。
嗣上市公司欲更新(正)前述預測性資訊,應另行召開法人說明會或依本
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召開說明記
者會,或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修訂本條第一項文字並增訂第一項第二款。
二、為與國際市場接軌,強化國內上市公司與投資人之溝通暨兼顧市場穩
    定性,就大型績優且著重公司治理之上市公司,增列得於法說會中發
    布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率)或營業利益(率),說明中長期展望之
    預測性資訊,視為上市公司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爰修訂本條文字
    及增訂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