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並已將相關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充分揭露
,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
一、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其合併(個別)營業收入、合併(個別)營
業毛利(率)及合併(個別)營業利益(率)之預測性資訊,且最近
四季合併(個別)財務報表營業外收支淨額合計數占稅前損益合計數
不超過百分之十。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最近期
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列為前百分之五者,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合併
(個別)營業收入、合併(個別)營業毛利(率)或合併(個別)營
業利益(率),說明中長期展望之預測性資訊。
上市公司應隨時評估前述預測性資訊之達成情形,經評估有未能達成之虞
者,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前述預測性資訊已不適用。
嗣上市公司欲更新(正)前述預測性資訊,應另行召開法人說明會或依本
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召開說明記
者會,或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修訂本條第一項文字並增訂第一項第二款。
二、為與國際市場接軌,強化國內上市公司與投資人之溝通暨兼顧市場穩
定性,就大型績優且著重公司治理之上市公司,增列得於法說會中發
布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率)或營業利益(率),說明中長期展望之
預測性資訊,視為上市公司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爰修訂本條文字
及增訂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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