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 400162372號函修正增訂第16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發布全文92 條,自104年6月2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400156911號函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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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4 0028878號修正發布增訂第75條之1條文,自104年11月30日實施(中華民 國104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48678號函准 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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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500 10347號修正發布第75條之1條文,自即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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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50017275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5條,自即日實施(原名稱: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商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境內基 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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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50022522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41條;增訂第34條之1至第34條之4條 文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目,原第四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目至第四 目調整為第四目至第五目,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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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 0500257781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第39條、第52條、第61條、第65條、 第72條、第81條、第86條、第91條、第93條、第100條、第124條條文, 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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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9條,並自106年7月31日起實施 ( 原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 投資人申購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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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7 0000068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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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70015961號函修正發布第 1條條文及第十章章名,並自107年8月31日起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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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 070021362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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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80020912號函修正發布第71條、第72條;增訂第71條之1、第78條之1至第 78條之7條文及第六章之一,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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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90001161號函修正發布第50條;增訂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7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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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90012802號函修正發布第 79條、第81條、第85條、第127條;增訂第83條 之1條文,並自109年6月2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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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90017160號函修正發布第12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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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 00020130 號函修正發布第52條之2;增訂第124條之1、第124條之2;刪除 第45條至第52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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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1 0000277 號函修正發布第29條、第35條、第36條、第38條條文,並自即日 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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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 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 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 、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 、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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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 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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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 400162372號函修正增訂第16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異動

修正

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TISA級別基金,
應取得客戶同意開立「臺灣個人投資儲蓄帳戶」(Taiwan Individual Sa
vings Account,以下稱TISA帳戶),並與客戶約定下列事項:
一、客戶於TISA帳戶內僅得辦理TISA基金(含TISA級別、好享退專案及退
    休準備平台專案之基金)之定期定額申購及買回作業。
二、客戶之非TISA帳戶已完成扣款轉帳授權書核印或線上扣款轉帳授權作
    業者,客戶同意以該扣款帳戶作為TISA帳戶之扣款帳戶。
三、TISA帳戶內之同一級別之基金,應依申購之時間採先進先出法辦理買
    回作業。
四、除下列情形外,銷售機構不得向本公司申請辦理TISA帳戶交易明細之
    名義變更或資料調整:
    (一)客戶請求將TISA帳戶之基金移轉至本人之非TISA帳戶。
    (二)因繼承事件將被繼承人TISA帳戶之基金移轉予繼承人非TISA帳
          戶。
    (三)發行TISA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公司合併、分割或營業讓
          與等情事。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本公司認可之情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國人長期理財觀念,提升國人對投資理財知識與資產管理意識
    ,主管機關發布「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並規劃推動建置「臺灣
    個人投資儲蓄帳戶」(以下稱TISA帳戶)機制,配合鼓勵業者讓利之
    方式吸引全民投資人並增加其投資誘因,以擴大「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之「留財、引資」政策目標。
三、為協助推動主管機關政策目標,本公司擬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建置TI
    SA帳戶機制,為利本公司掌握銷售機構客戶符合優惠條件之基金交易
    明細,爰規劃基金交易平台之銷售機構,應要求客戶如欲申購TISA級
    別基金,應先行開立TISA帳戶,且應依先進先出法辦理買回作業,並
    限制TISA帳戶部分交易明細調整之功能,不適用本要點第一百二十二
    條一般名義變更或資料調整之規定,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