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TISA級別基金,
應取得客戶同意開立「臺灣個人投資儲蓄帳戶」(Taiwan Individual Sa
vings Account,以下稱TISA帳戶),並與客戶約定下列事項:
一、客戶於TISA帳戶內僅得辦理TISA基金(含TISA級別、好享退專案及退
休準備平台專案之基金)之定期定額申購及買回作業。
二、客戶之非TISA帳戶已完成扣款轉帳授權書核印或線上扣款轉帳授權作
業者,客戶同意以該扣款帳戶作為TISA帳戶之扣款帳戶。
三、TISA帳戶內之同一級別之基金,應依申購之時間採先進先出法辦理買
回作業。
四、除下列情形外,銷售機構不得向本公司申請辦理TISA帳戶交易明細之
名義變更或資料調整:
(一)客戶請求將TISA帳戶之基金移轉至本人之非TISA帳戶。
(二)因繼承事件將被繼承人TISA帳戶之基金移轉予繼承人非TISA帳
戶。
(三)發行TISA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公司合併、分割或營業讓
與等情事。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本公司認可之情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國人長期理財觀念,提升國人對投資理財知識與資產管理意識
,主管機關發布「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並規劃推動建置「臺灣
個人投資儲蓄帳戶」(以下稱TISA帳戶)機制,配合鼓勵業者讓利之
方式吸引全民投資人並增加其投資誘因,以擴大「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之「留財、引資」政策目標。
三、為協助推動主管機關政策目標,本公司擬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建置TI
SA帳戶機制,為利本公司掌握銷售機構客戶符合優惠條件之基金交易
明細,爰規劃基金交易平台之銷售機構,應要求客戶如欲申購TISA級
別基金,應先行開立TISA帳戶,且應依先進先出法辦理買回作業,並
限制TISA帳戶部分交易明細調整之功能,不適用本要點第一百二十二
條一般名義變更或資料調整之規定,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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