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審查會成立及審查委員遴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404928775號 令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各審查會之審查委員,應遴選具有保險學理或實務、法律、精算、會
    計審計、投資或金融科技等專長之專業人員擔任之。該等人員應具有
    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保險法、保險學、風險管理、精算、
          統計、會計審計、財務投資或金融科技相關課程二年以上之教
          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二)曾任職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工作經驗七年以上,並曾擔任主管
          職務者。
    (三)曾任職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主管職務者。
    (四)曾任職保險業,並經主管機關登記在案之精算人員。
    (五)曾任職會計師事務所、精算顧問公司兩年以上之精算人員。
    (六)曾簽證保險業財務報表之會計師。
    (七)具有處理保險業務經驗之律師。
    (八)曾任職保險監理機關滿三年之薦任七職等以上,成績優良者。
    (九)對保險、風險管理、精算、統計、會計、財務投資、法律或金
          融科技等事項具有豐富經驗或特別研究之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