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
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
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
約者(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
第一項所稱網路保險服務,係指保戶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
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路上辦理除網
路投保以外之各項保險服務;另團體保險網路保險服務係指要保單位
經由書面或以數位簽章簽署之電子文件申請,並指定授權人員及被保
險人,經保險公司完成授權驗證後於網路上辦理。但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範圍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項目。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將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
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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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認證(ISO 27
001)、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認證。
保險業申請辦理網路投保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網路投保業務能力者,且最近一年之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或受處分情事已
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最近一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為財產保險業或人身保險業前
百分之八十。但經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
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營業未滿一年之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得不受第二項資本
適足比率及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之資格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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