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404928775號 令修正發布第5點及第4點附表二,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5831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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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0302574031號 令修正發布第6點至第8點、第10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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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402058751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0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保險業辦理網路投 保業務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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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502561081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2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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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0602564481號 令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3點、第5點至第9點、第10點、第11點、第14點、第 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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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704567901號 令修正發布第6點至第8點、第11點、第14點、第15點及第 4點附表一、附 表二及第7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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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0804953921號 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8點及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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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09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0904923871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2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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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09年11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0904942601號 令修正發布第5點及第16點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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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004915721號令 修正發布第 5點至第7點及第7點附件一,除第五點第四項另有規定外,自 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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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004921591號令 修正發布第6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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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004936051號令 修正發布第6點及第4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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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1年5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104920761號 令修正發布第5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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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11年9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104937061號 令修正發布第 2點、第7點至第9點、第11點及第4點附表二、附表三、第7 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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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204921381號 令修正發布第8點、第9點、第13點及第4點附表二、第7點附件一,並自即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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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204931692號 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15點及第4點附表二、附表三;增訂第7點之1,自即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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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304937811號 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8點、第9點、第11點、第13點及第4點附表一、附表 二、第7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30494192號書函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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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 114年4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404910871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2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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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 114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404928775號 令修正發布第5點及第4點附表二,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
    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
    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
    約者(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
    第一項所稱網路保險服務,係指保戶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
    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路上辦理除網
    路投保以外之各項保險服務;另團體保險網路保險服務係指要保單位
    經由書面或以數位簽章簽署之電子文件申請,並指定授權人員及被保
    險人,經保險公司完成授權驗證後於網路上辦理。但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範圍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項目。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將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
    反映。

五、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認證(ISO 27
    001)、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認證。
    保險業申請辦理網路投保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網路投保業務能力者,且最近一年之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或受處分情事已
          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最近一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為財產保險業或人身保險業前
          百分之八十。但經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
    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營業未滿一年之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得不受第二項資本
    適足比率及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之資格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