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5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104164402號 函備查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法規異動

修正

業務員參加所屬公司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年度之計算,以該業務員初次
辦理登錄日期為準。業務員因註銷,再辦理登錄間隔期間在一年(含)以
上者,其教育訓練年度之計算,以再辦理登錄日期為準重新計算。
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每年度之計算,以財產保險業務員登錄
後之日曆年度為準。
業務員曾受管理規則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撤銷登錄處分者,教育訓練年度
應重新計算。

業務員不參加本規範第二條及第三條之教育訓練,所屬公司應撤銷其登錄
並通報本會。
業務員參加前項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或有參加但未完成者,應於一年內補
訓,成績仍不合格或未完成教育訓練時數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登錄並通
報本會。
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課程禁止冒名上課及測驗,違反者視為未參加該課程
。至代上課者為所屬公司人員,應依內部規定懲處。
應參加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相關課程之業務員,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
課程者,所屬公司應取消其次一年度招攬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客戶保險商品
資格。

業務員所屬公司除應保存各業務員參加第一至第五年度教育訓練及其成績
檔案備查外,應依「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成績合格通報電腦檔格式」
鍵置電腦檔媒體,至少應於當年六月底前及十二月底前,分別就上、下半
年參加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之業務員,檢附電腦檔媒體通報本會,但財產
保險業務員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情況另訂之。
本規範第五條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所屬公司至少應於當年
年底前,將業務員完訓紀錄以電腦檔媒體通報本會,本會於次年元月十五
日前檢核所屬公司通報檔案。
本規範第五條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
司與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應定期彙總將所屬業務員完
訓紀錄及與其有業務往來之產險公司檔案以電腦媒體透過各所屬公司之商
業同業公會通報本會;本會於次年元月十五日前檢核所屬公司通報檔案,
並將前開彙總所送完訓紀錄傳送各該有業務往來之產險公司。
各所屬公司對已註銷、停止招攬或撤銷等異動業務員,在異動前參加教育
訓練且成績合格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
本會依所屬公司通報之電腦檔媒體,記錄各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成績合格
情形,若通報資料有錯誤、遺漏或不符,或經審查有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
練、不依規定補訓(不含高齡客戶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等情事,所屬公
司應自行或依本會之通知,辦理更正或撤銷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