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5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104164402號 函備查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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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依本會財產保險業務員登錄要點第二條規定登錄之各類業務員(以下簡稱
業務員)自登錄後一年內,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24小時
,第二年起,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 6小時,由公司
留存紀錄。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科目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實務、保險行銷、保險法規、
財產保險專業科目(保險單條款、承保理賠須知)、洗錢防制法、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保險相關課程等。
財產保險業務員為確保具備友善公平對待高齡客戶之專業技能,應透過所
屬公司報名參加保發中心製作之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相關課程,或由所
屬公司向保發中心洽訂其製作之課程,其內容應包括:評估高齡客戶是否
具備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公平對待高齡客戶、提供高齡客戶
合適商品及友善服務之訓練課程。
財產保險業務員每年應完成前項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 2小時
並測驗合格(以下簡稱完訓),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該課程者,所屬公
司應取消其次一年度招攬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客戶保險商品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