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人字第11100653580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17條,自111年8月27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發布,嗣經一百零一年三月九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四次修正。
依行政院秘書長一百十年二月二日院臺科長字第一一00一六三四八二號
函,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本會移撥「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相關業務」、
「數位包容(含普及服務基金)相關業務」、「稀有資源(無線頻率、號
碼、網址等)分配相關業務」、「通訊產業輔導、獎勵相關業務」、「通
訊傳播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監督
管理業務」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監督管理業務」等七大項業務
並報請修正本會組織法。本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業奉總統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一000三七九二一號
令公布,為符實際職掌業務,以及配合業務實際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規程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主任秘書權責之「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及輿情反映」事項移由綜合
    規劃處掌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將「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及「射頻與資源管理處」刪除,該二處
    所遺業務合併增列「基礎設施處,分五科辦事。」;因應新增網際網
    路傳播相關業務,修正「電臺與內容事務處,分八科辦事。」(修正
    條文第五條)
三、將綜合規劃處職掌有關發照事項予以刪除,並應業務實際運作需要酌
    修相關文字;另增列移入之「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及輿情反映」事項
    。(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新增「基礎設施處」,將原「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及「射頻與資
    源管理處」所遺業務合併調移。(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平臺事業管理處因應部分業務移撥數位發展部及電信管理法施行,修
    正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地區監理處掌理事項配合實際業務運作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