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十二條之一授權,於一百零二 年七月九日訂定發布「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為配合政府推動性別平權政策,促使公私部門各性別皆能參與決策, 將性別比例原則納入相關組織或設置要點等規定,俾符合現況運作,爰修 正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本會為審查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 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方式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審查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 之任期為一年。
為配合政府推動性別平權政策,增訂諮詢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爰修正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