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為中央主管機關審議申請人經營許可之依據,為避免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於獲得經營許可後,擅自
變更原核定之營運計畫,違反許可意旨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有線廣播
電視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
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
然營運計畫所載事項鉅細靡遺,如未分輕重一律須申請許可始得變更,恐
有礙業者營運效率,弱化其與來自於產業外部崛起之新興視訊事業相互競
爭之優勢,並徒耗主管機關監理能量。爰此,考量營運計畫部分項目涉及
經營者取得資格得喪變更等重大事項,將營運計畫一般事項及重大事項變
更作分流處理,並列舉營運計畫中涉及影響經營許可之要素,應於變更時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餘項目僅須報請備查,以維護系統基本服務
品質、促進市場有效競爭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除上述主要立法原則,本辦法對於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許可變更或報
請備查,其程序、應備文件、許可基準及不予許可要件,另訂定要點如下
:
一、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應備文件,以及文件不全之補正程序。
(第三條)
二、營運計畫許可變更基準。(第四條)
三、為增進行政裁量透明,使系統經營者得以預期並妥為規劃其營運計畫
,詳列營運計畫不予許可變更之情形。(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