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5月1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務字第11346004510號 令修正發布第1條及第6條附件一;增訂第5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迄今
已逾五年,為便利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
或個人獎助或捐贈,並落實揭弊保護精神,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第五條之一,增列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為授
    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當年度辦理獎助或捐贈於一定金額以下,得
    免受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限制。(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三、落實揭弊保護為誠信經營之一環,爰將其基本要素納入本法第二十四
    條第三項規定之指導原則。(修正規定第六條附件一)

法規異動

修正

財團法人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
於當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主管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年度支出之百分
    之十之金額以及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之金
    額,明定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一定金額為新
    臺幣五十萬元。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
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第五條之一,增列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為本辦法
授權依據。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
會核定;民間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三千萬元以上
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備查。
前項通傳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本會所定通訊
傳播類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如附件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