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電信管理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信事業間
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同條第
四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調處得設爭議調處會;重大爭議之
認定、調處會之組成、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為辦理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
約所生重大爭議之調處,訂定「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全文共十
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調處申請書格式及重大爭議之認定(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調處委員之指派(第六條至第九條)。
三、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四、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