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迄未
修正。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係屬國家八大關鍵基礎設施之一部,行政院為強
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以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生活利益,業
訂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明定關鍵基礎設施須具備風險
管理與持續營運等韌性目標,為完備整體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事項
,並定有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架構在案。相關管理自不得割裂於
國家層級關鍵基礎設施管理之外。為求管理之一致,爰修正「關鍵電信基
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公眾電信網路設施盤點及補正方式,以保障設置者辦理時限。(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訂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核定方式及級別指定基準。(修正條文第三條
)
三、修訂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範本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四條
)
四、修訂安全防護計畫書評定基準。(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修訂關鍵設施設置者定期盤點及主管機關重新核定依據。(修正條文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