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已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確保公共利益,課予電信事業對於用戶或使用電信
人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並保存一定
期間及應予保密,用戶必要時得請求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基
於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內容與用戶身分資料,涉秘密通訊自由及個人隱
私權範疇,爰電信事業對於其保有之用戶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與用戶身分
資料,仍需遵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鑒於用
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電信事業應予提供,特針對通信紀
錄及帳務紀錄保存期間、用戶查詢之作業程序、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等作業訂定相關條文,俾賦予法規明確性,爰依據電信管理法第九條第三
項之授權及參酌電信法第七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
紀錄作業辦法」,訂定「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立法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請求作業相關事宜(第三條)。
四、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保存期間及期間內之紀錄始予提供查詢(第四
條)。
五、電信事業對用戶查詢紀錄提供期限之規定(第五條)。
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相關費用及繳費義務(第六條)。
七、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請求紀錄保存期限(第七條)。
八、電信事業經辦查詢用戶相關紀錄之作業人員應遵守保密規定(第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