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布之電信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並落實政府再造有關政府業務委外辦理之政策,復為確保受託對象辦理
驗證作業之品質與公信力,爰依前揭規定之授權擬具「公眾電信網路驗證
機構管理辦法」,共計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名詞定義(第二條)。
二、驗證機構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認可條件(第三條、第四條)。
三、評鑑驗證機構方式(第五條)。
四、委託驗證機構作業流程及權限(第六條、第七條)。
五、驗證機構及其人員監督管理(第八條)。
六、驗證機構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第九條至第十四條
)。
七、驗證機構電子化系統建置(第十五條)。
八、驗證機構審驗費用之規定(第十六條)。
九、本辦法相關書表之公告(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