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3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11265002000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授權訂定之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發布施行,因應國際多家衛星系統業者積極布建衛
星通信網路,預計近期將對我國提供服務,同時為配合頻率供應計畫之修
正及衛星通信技術應用載具之多樣化發展,衛星地球電臺之建設與監理法
遵應與時並進,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刪除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之修正,刪除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設置者使用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之衛星地球電臺納入審驗機制規
    定,設置者提供用戶使用時,採型式認證及辦理登錄。(修正條文第
    三條)
五、修正電臺執照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配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之修正,修正設置者變更固定衛星地球
    電臺地點或換裝發射機之辦理依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修正設置者設置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得採遠端控制規定。(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八、配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之修正,刪除廢止頻率使用證明規定;
    並明定應註銷登錄之情形及電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辦理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
九、為利於衛星地球電臺監理之一致性,增訂已辦理登錄或依電信法取得
    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之衛星地球電臺執照者,核發及換發電臺執照規
    定,及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審驗。(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