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資訊通訊安全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10043006740號令修 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異動

修正

五、電信事業申請在大陸地區投資電信業務前,應將其資通安全管理之實
    施作業範圍報經本會核准後,向本會認可之資通安全管理機制驗證機
    構,就核准之作業範圍申請驗證,並取得符合 ISO/IEC 27001標準及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之 ISO/IEC 27011增項稽核表驗證合格證
    明。
    電信事業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十二
    條之一,申請經營與大陸地區合作之電信業務者,應於系統審驗前,
    向本會認可之資通安全管理機制驗證機構,就核准之作業範圍申請驗
    證,並取得符合 ISO/IEC 27001標準及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之
    ISO/IEC 27011 增項稽核表驗證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