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購物頻道之數量限制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6月1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1341004110號 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依據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本數量限制
之授權依據、依據之條文規定及刪除類比技術營運相關等規定。本次修正
重點分述如下:
一、現行規定名稱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
    」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購物頻道之數量限制」。
二、明列本數量限制之授權依據。(新增規定第一點)
三、為配合有線廣播電視法之修正,修正本數量限制援引之條文規定。(
    修正規定第二點)
四、於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政策推動下,系統經營者皆已完成以全數位化
    技術營運,爰刪除類比技術營運等相關條文(刪除現行規定第一點及
    第三點)。

法規異動

修正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