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 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9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立法 / 法制

法規異動

修正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
  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
  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
  2、3。
〔立法理由〕
  一、由於國際間交往日益密切,文書資料往來頻繁,尤其電子文件之傳
      遞,均採橫書方式為之,為使與國際社會接軌,及因應電子化政府
      之需要,有關國內公文書之直行書寫方式,予以調整,而法規多為
      公文書之部分。因此,一併檢討調整之。另配合法規於橫式書寫時
      ,無高低之概念,爰將「低二字」修正為「空二字」。
  二、又目前電腦使用已相當普遍,而原條文之目冠以(一)、(二)、
      (三)非屬一般電腦軟體所有之字型,對於電子公文交換造成不便
      ,爰予修正之。
  三、另為配合部分現行法規中,於「目」之下尚有再細分之需要,例如
      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等,爰針對該等情形增列第二項加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