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間移轉扶助案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 5屆第17次董事會決議 修正發布第6點
法規體系: / 司法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受移轉分會收受前點資料後,如對移轉決定有疑義,除徵得原分會或
    其他分會同意而移轉至原分會或他分會外,應於二個工作日內申請本
    會決定。但為急件者,應於一個工作日內申請。
    受移轉分會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經本會決定維持移轉者,應即另
    立案號,並依原審查決定辦理,不得再行移轉。但移轉事由發生在後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