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移轉分會收受前點資料後,如對移轉決定有疑義,除徵得原分會或 其他分會同意而移轉至原分會或他分會外,應於二個工作日內申請本 會決定。但為急件者,應於一個工作日內申請。 受移轉分會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經本會決定維持移轉者,應即另 立案號,並依原審查決定辦理,不得再行移轉。但移轉事由發生在後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