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院彥文莊字第1100004011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20點附件二(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法規體系: / 司法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開庭逾時時,經請示審判長、法官後,應填寫便當請購單送交總務
      科購置,並應將數量據實填載於法庭日誌(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