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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院彥文莊字第1100004011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20點附件二(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法規體系:
/
司法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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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院彥文莊字第1100004011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20點附件二(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附件下載
附件一-法庭日誌
附件二-臺灣高等法院開庭逾時餐盒申請表
附件三-庭務員工作檢查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開庭逾時時,經請示審判長、法官後,應填寫便當請購單送交總務 科購置,並應將數量據實填載於法庭日誌(如附件二)。
附件二-臺灣高等法院開庭逾時餐盒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