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司法院院台性平字第1100026116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廳、處、室主管及本院所屬
          各機關代表十三人至十六人。
    (二)民間團體代表及兒少權益或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五人至六人。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司法院派兼之委員人數,因出缺時員
    額不能流用而缺乏彈性,導致遴補派兼人選時無法靈活運用,爰將該
    二款修正合併,人數並以十三人至十六人為限,以利出缺時能彈性遴
    補人選。
二、考量本會召集人業提升層級由院長兼任,其餘派兼任本院之廳、處、
    室委員代表,已不宜由副主管兼任,爰刪除第一款得指派副主管兼任
    委員之規定。
三、現行規定第一項第三款未修正,配合移列為第一項第二款。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但代表本院首長及機
    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職務進退。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
    者擔任之委員,於任滿後宜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院得予補派(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出席會議
    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立法理由〕
第三項但書規定配合第三點第一項款次之調整,修正為第三點第一項第二
款。